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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5〕1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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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海南葫芦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
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海南葫芦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ST葫芦娃,A股证券代码:605199;
刘景萍,海南葫芦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
于汇,海南葫芦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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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清涛,海南葫芦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经查明,2025年4月23日,海南葫芦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2024年度业绩预亏公告》,预计2024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25,000万元到-28,000万元,与上年同期相比,将出现亏损;预计2024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以下简称扣非净利润)为-30,000万元到-33,000万元。同时公司风险提示称,本次业绩预告是公司财务部门的初步测算,未经注册会计师审计。2025年4月29日,公司披露2024年年度报告显示,公司2024年度实现净利润为-27,446万元,实现扣非净利润为-32,534万元。公司2024年度净利润为负值,应当在2024年会计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及时、准确地披露业绩预告,以明确市场预期,但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业绩预亏公告。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公司年度业绩是投资者关注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及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公司2024年度净利润为负值,但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业绩预亏公告,迟至2025年4月23日才发布业绩预亏公告,未能及时向市场揭示公司亏损的风险。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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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1条、第2.1.7条、第5.1.1条、第5.1.10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刘景萍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时任财务总监于汇作为公司财务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时任董事会秘书王清涛作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负责人,未勤勉尽责,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上述人员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4.3.1条、第4.3.5条、第
4.4.2条、第5.1.10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针对上述纪律处分事项,在规定期限内,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回复无异议。
(二)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第13.2.3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海南葫芦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刘景萍,时任财务总监于汇,时任董事会秘书王清涛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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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2025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