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北方安德利果汁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本人作为烟台北方安德利果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在任职期间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认真地履行了独立董事应尽的义务和职责,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2024年度本人的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王雁,女,1957年5月生,中国香港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专学历,在企业经营管理方面有20年工作经验。王女士于1993年至1996年期间任利民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于2002年至2006年期间任HighSun工业公司副总经理。于2006年至2011年期间任德国DEUTZ能源系统技术北京公司副总经理,2011年至2018年期间任香港中国国际医疗救援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合规官,2018年至2019年期间任美国心脏协会北京代表处顾问。自2022年5月26日起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任职期间,本人及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单位担任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关联企业任职;没有为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所要求的独立性和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能够确保客观、独立的专业判断,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2024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出席会议情况如下:
参加董事会情况 | 参加股东大会情况 | ||||
本年应参加董事会次数 | 出席次数 | 委托出席次数 | 缺席次数 | 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参加 | 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
11 | 11 | 0 | 0 | 否 | 3 |
11 | 11 | 0 | 0 | 否 | 3 |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情况报告期内,本人出席会议情况如下:
专门委员会名称 | 召开次数 | 出席次数 |
审计委员会 | 7 | 7 |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 2 | - |
提名委员会 | 4 | - |
战略决策委员会 | 2 | - |
(三)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报告期内,共召开了五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充分讨论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1、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2024年第一次专门会议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的《关于公司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听取公司管理层汇报,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公司2024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我们认为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是根据其业务发展以及实际需要,按照市场定价原则、公允原则向关联方销售产品、采购能源与建筑安装服务等,属于正常和必要的交易行为。公司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合理,符合公司利益和全体股东利益,同意将《关于公司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2、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2024年第二次专门会议
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对《关于公司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公司董事会提交的《关于公司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照上市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有关条件对公司相关事项进行了逐项核查,认为公司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同意将《关于公司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条件
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2)对《关于公司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认真审阅公司董事会提交的《关于公司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后认为:本次发行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关于公司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3)对《关于公司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公司董事会提交的《关于公司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后认为:本次发行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关于公司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4)对《关于公司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公司董事会提交的《关于公司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后认为: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编制的《烟台北方安德利果汁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关于公司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5)对《关于公司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公司董事会提交的《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后认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用途符合国
家相关政策的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股东的利益。同意将《关于公司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6)对《关于公司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题承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公司董事会提交的《关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承诺的议案》后认为:公司就本次发行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本次发行完成后对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制定了相关措施。公司所预计的即期收益摊薄情况合理,填补即期收益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同意将《关于公司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7)对《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公司董事会提交的《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后认为:《烟台北方安德利果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编制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7号》等相关规定,如实反映了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符合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同意将《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8)对《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公司董事会提交的《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后认为:公司制定的《烟台北方安德利果汁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符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有助于完善和健全公司持续稳定的分红政策和监督机制,增加了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有助于切实维护投资者
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同意将《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3、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2024年第三次专门会议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聘请专项审计机构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根据对拟聘机构的综合评价,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执业资质、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等方面符合监管规定,声誉良好,相关选聘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同意聘请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专项审计机构。
4、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2024年第四次专门会议
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更换2024年度外部审计机构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就关于拟聘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24年度外部审计机构与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进行了事前沟通。经核查,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具备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聘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5、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2024年第五次专门会议
2024年12月27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2024年第五次专门会议对拟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本公司与统一企业中国控股有限公司签署〈2025-2027年度产品采购框架协议〉的议案》、《关于本公司与统实(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签署〈2025-2027年度产品采购框架协议〉的议案》、《关于本公司与烟台亿通生物能源有限公司签署〈2025-2027年度产品采购框架协议〉的议案》、《关于本公司与烟台安德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签署〈2025-2027年度建筑安装服务框架协议〉的议案》进行了审核,并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经过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听取公司管理层汇报,认为公司与关联方统一企业
中国控股有限公司、统实(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烟台亿通生物能源有限公司、烟台安德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框架协议,是根据其业务发展以及实际需要,按照市场定价原则、公允原则向关联方销售产品、采购能源与建筑安装服务等,属于正常和必要的交易行为,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将相关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行使独立董事会职权的情况报告期内,本人未提议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资讯机构,未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未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五)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报告期内,我们与公司内部审计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多次沟通,与会计师事务所就定期报告及财务问题进行深度探讨和交流,维护了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
(六)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沟通本人通过出席公司股东会、参加有关机构或协会组织的专题培训等多种方式,与公司中小投资者建立联系,充分听取了投资者意见。
(七)现场办公情况报告期内,本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独立董事履职的要求,累计现场工作时间达到15个工作日,充分利用参加董事会、股东大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等形式,深入了解了公司的内部控制和财务状况,重点关注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管理情况、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等相关事项,及时获悉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本人也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人员保持密切联系,时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及时对公司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公司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系依据公司日常经营中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金额确定。相关协议遵循了一般商业原则,交易定价公允、合理,充分体现了公平、自愿、等价、有偿的交易原则。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
(二)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报告期内,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准确披露了相应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和重要事项,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了公司经营情况。上述报告均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其中《2023年年度报告》经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公司对定期报告的审议及披露程序合法合规,财务数据准确详实,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
(三)聘任或者解聘审计机构报告期内。报告期内,公司于2024年11月26日召开第八届第二十五次会议、2024年12月20日召开2024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变更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四)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报告期内,公司于2024年5月9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于2024年6月18日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完成了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补选工作;于2024年12月27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完成了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工作。相关人员的提名、选举、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且相关人员具备任职资格和能力,能够胜任相应岗位的职责要求。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等相关事项公司于2024年3月6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4年4月30日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3年年度报告》,其中涵盖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报酬情况。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发放按照相关制度执行,方案合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总体评价与建议2024年,本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
原则以及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切实履行职责,及时了解公司的日常经营状态和可能发生的经营风险;在董事会上发表意见、行使职权;积极参与讨论公司定期报告及其它有关事项,并以专业能力和经验做出独立的表决意见,提供合理建议与意见,为董事会的科学决策和公司的稳步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保证了公司的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维护了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时将继续加强自身学习,不断加深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提升对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能力。
2025年度,本人将继续本着诚信与勤勉的精神,秉承独立公正的原则,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自身的专业优势,忠实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利用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发展提供更多有建设性的意见,促进提升公司董事会决策水平,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烟台北方安德利果汁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王雁2025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