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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合顺:关于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6-05

证券代码:605166证券简称:聚合顺公告编号:2025-053转债代码:111003转债简称:聚合转债转债代码:111020转债简称:合顺转债

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及是否为上市公司关联人:山东聚合顺鲁化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合顺鲁化”),属于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关联担保;杭州聚合顺特种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种材料”),属于公司全资子公司,不存在关联担保;山东聚合顺鲁化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化经贸”),属于公司控股孙公司,不存在关联担保;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公司本次为聚合顺鲁化、特种材料、鲁化经贸提供担保,担保金额分别为人民币25,000万元、5,000万元、2,000万元。截至2025年5月31日,公司已实际为聚合顺鲁化、特种材料、鲁化经贸提供的担保余额分别为人民币102,435万元、52,000万元、2,000万元;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无;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上述被担保公司存在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情形,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0%,敬请广大投资者充分关注担保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本次担保事项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于2025年4月9日和2025年4月30日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及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预计2025年度为子公司提供

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公司提供担保,担保额度不超过26亿元,其中为聚合顺鲁化、特种材料、鲁化经贸提供的担保分别不超过12亿元、7亿元、1.5亿元,内容详见2025年4月10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预计2025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4)。

(二)担保到期情况2025年5月,公司及子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公司担保到期情况如下:

担保人被担保人担保额度(万元)债权人(授信银行)
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山东聚合顺鲁化新材料有限公司5,000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滕州支行

(三)本次担保事项的基本情况2025年5月,公司为子公司担保情况如下:

为满足聚合顺鲁化、特种材料、鲁化经贸日常经营需求,公司提供合计32,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无反担保。

担保人被担保人担保额度(万元)债权人(授信银行)
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山东聚合顺鲁化新材料有限公司15,000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
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山东聚合顺鲁化新材料有限公司10,000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善国路支行
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聚合顺特种材料科技有限公司5,000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新城支行
山东聚合顺鲁化新材料有限公司山东聚合顺鲁化经贸有限公司2,000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善国路支行

注:公司本次为聚合顺鲁化提供的15,000万元担保额度,系与民生银行温州分行就原最高额保证合同到期(2025年4月到期)后续签(担保额度由10,000万元调整至15,000万元)所产生。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被担保人:聚合顺鲁化

1、公司名称:山东聚合顺鲁化新材料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木石镇鲁南高科技化工园区

、法定代表人:傅昌宝

4、注册资本:40,0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合成材料销售;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与公司关系: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持股65%,兖矿鲁南化工有限公司持股35%。

7、被担保人(合并口径)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上述被担保人信用状况良好,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目前尚无影响被担保人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

(二)被担保人:特种材料

1、公司名称:杭州聚合顺特种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钱塘新区临江工业园区纬十路

3、法定代表人:傅昌宝

、注册资本:

5,100万元人民币

5、经营范围:技术开发、生产:尼龙6新材料,销售:原材料(己内酰胺)及本公司生产的产品,货物或技术的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科目2024年12月31日(经审计)2025年3月31日(未经审计)
总资产193,805.51217,232.60
负债总额136,694.42157,368.25
净资产57,111.0959,864.35
2024年度(经审计)2025年3月31日(未经审计)
营业收入162,145.3048,001.07
净利润13,310.652,753.26

动)

、与公司关系: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7、被担保人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上述被担保人信用状况良好,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目前尚无影响被担保人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

(三)被担保人:鲁化经贸

1、公司名称:山东聚合顺鲁化经贸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木石镇鲁南高科技化工园区(山东聚合顺鲁化新材料有限公司院内)

3、法定代表人:李晓光

、注册资本:

5,000万元人民币

5、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合成材料销售;货物进出口;进出口代理;贸易经纪;产业用纺织制成品制造;产业用纺织制成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6、与公司关系:为公司间接控股孙公司,公司间接持股65%。

、被担保人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科目2024年12月31日(经审计)2025年3月31日(未经审计)
总资产164,321.69143,787.37
负债总额153,214.35132,466.09
净资产11,107.3411,321.28
2024年度(经审计)2025年3月31日(未经审计)
营业收入298,351.5878,017.60
净利润1,444.61213.95

科目

科目2024年12月31日(经审计)2025年3月31日(未经审计)
总资产8,845.6311,104.59

上述被担保人信用状况良好,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目前尚无影响被担保人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

三、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签署的担保合同主要内容

保证人: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

担保额度:15,000万元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反担保情况:无

保证范围:本合同约定的主债权本金/垫款/付款及其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担保财产保管费、仲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差旅费、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合理费用,统称“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的费用”)。上述范围中除主债权本金/垫款/付款外的所有款项和费用,统称为“主债权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不计入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本金最高限额。上述范围中的最高债权本金、主债权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均计入甲方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

保证期间: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起三年,起算日按如下方式确定:

1、主合同项下所有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目早于或同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则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

2、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晚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则甲方对主合同项下所有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最后到期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

3、前述“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包括分期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最后一期

负债总额8,476.2210,624.73
净资产369.41479.86
2024年度(经审计)2025年3月31日(未经审计)
营业收入7,893.238,845.61
净利润-189.44110.44

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还包括依主合同或具体业务合同约定,债权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之日。

(二)与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善国路支行签署的担保合同主要内容保证人: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善国路支行担保额度:10,000万元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情况:无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不超过(币种)人民币(金额大写)壹亿元整的本金余额;以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法律规定应加倍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甲方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过户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代理费、提存费、鉴定费等,下同)、因债务人违约而给甲方造成的其他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

保证期间: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主合同向下债权展期的,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主合同向下债务分批到期的,则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为该批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甲方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及主合同之约定提前收回债权或解除主合同的,则保证期间为主债务提前到期之日或解除主合同之日起三年。

(三)与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善国路支行签署的担保合同主要内容保证人:山东聚合顺鲁化新材料有限公司债权人: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善国路支行担保额度:2,000万元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情况:无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不超过(币种)人民币(金额大写)贰千万元整的本金余额;以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法律规定应加倍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甲方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而发生的一切

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过户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代理费、提存费、鉴定费等,下同)、因债务人违约而给甲方造成的其他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

保证期间: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主合同向下债权展期的,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主合同向下债务分批到期的,则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为该批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甲方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及主合同之约定提前收回债权或解除主合同的,则保证期间为主债务提前到期之日或解除主合同之日起三年。

(四)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新城支行签署的担保合同主要内容保证人: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新城支行担保额度:5,000万元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情况:无保证范围:包括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偿付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债务人和担保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保全保险费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保证期间: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主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主合同项下存在分期履行债务的,该主合同的保证期间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系保障聚合顺鲁化、特种材料、鲁化经贸日常经营需求所进行的担保,被担保方最近一期资产负债率虽超过70%,但信用状况良好,自主偿付能力充足,且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公司,公司对聚合顺鲁化、特种材料、鲁化经贸的经营管理、财务等方面具有控制权,整体风险可控。通过本次担保,有利于保

障合并报表范围内公司正常运营的资金需求,提升其经济效益,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不会影响公司股东利益,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截至2025年5月31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公司对外担保总额(担保总额指已批准的担保额度内尚未使用额度与担保实际发生额之和)、对外担保余额分别为260,000万元、178,935万元,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35.17%、

93.03%,担保对象均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公司。公司未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公司无逾期担保的情形。特此公告。

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06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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