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奥锐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对外担保预计的核查意见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保荐机构”)作为奥锐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锐特”、“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奥锐特2025年度对外担保预计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基本情况
为满足公司及子公司生产经营持续、稳健的发展需求,公司将在预计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根据扬州奥锐特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州奥锐特”)的经营需求对其提供借款担保。
(二)年度担保预计基本情况
单位:万元
担保方 | 被担保方 |
担保方持股比例 | 被担保方最近一期资产负债率 |
担保余额 |
担保额度 | 担保额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净资产比例 | 担保预计有效期 |
奥锐特 扬州奥锐特 100% 27.82% 23,000 30,000 12.29%
至下一年度审议对外担保额度的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有效
是否有反担保 | |
否
公司本次预计担保额度不等于实际担保金额,担保额度预计范围包括存量担保、新增担保以及存量担保的展期或续保。实际担保总额以具体担保合同约定的金额为准。在预计的担保额度范围内可根据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全资子(孙)公司的经营情况内部调剂使用。担保业务种类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借款、融资租赁、委托贷款、银行承兑汇票等业务。
(三)履行的决策程序
本次担保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公司《对外担保制度》的相关要求,本次担保额度预计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扬州奥锐特药业有限公司
扬州奥锐特药业有限公司
被担保人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000336432085H
2015-08-05
成立时间 |
注册地 |
扬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健安路28号
彭志恩
法定代表人 |
注册资本 |
60,000万元
许可项目:药品生产;药品委托生产;药品进出口;药品批发;药品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进出口代理;销售代理;货物进出口;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 | |
股权结构 |
公司持有 100%股权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担保为预计事项,相关担保协议尚未签署,上述核定担保额度为公司可提供的担保额度,在上述担保额度内具体担保金额以实际签署并发生的担保合同为准。
四、担保的原因及必要性
本次担保额度预计及授权事项是为满足公司及子公司生产经营持续、稳健的发展需求,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公司为子公司担保,风险可控,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日常经营与业务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董事会、监事会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5年4月24日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的担保额度,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六、公司累计对外担保金额及逾期担保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及子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担保总余额为23,000万元,公司及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未提供担保。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及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2025年度对外担保预计事项已经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审议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奥锐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2025年度对外担保预计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