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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锐特: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奥锐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6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奥锐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保荐人名称: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奥锐特保荐代表人:王子阳、庞军 被保荐公司代码:605116

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保荐人”)作为奥锐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锐特”、“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现就2024年度持续督导情况报告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工作内容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持续督导制度,已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已与奥锐特签订持续督导协议,该协议已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本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回访、现场办公等方式,对奥锐特开展了持续督导工作。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予以披露。

本持续督导期间,奥锐特未发生按照有关规定需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事项。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当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

本持续督导期间,奥锐特或相关当事人未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

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相关主体能够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保荐人督促公司严格执行

实施情况《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

则等公司治理制度。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督促公司严格执行各项内部控制制度。

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督促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详见“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当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按要求进行审阅,不存在应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当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保荐人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当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按要求进行审阅,不存在应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本持续督导期间,奥锐特及相关主体未出现该等事项。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本持续督导期间,奥锐特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未履行承诺的情况。

关注社交媒体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和传闻,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当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

本持续督导期间,奥锐特未出现该等事项。

的,应当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当督促上市公司做出

实施情况

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

上市公司涉嫌违反《股票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

所业务规则;(二)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

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

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本持续督导期间,奥锐特及相关主体未出现该等事项。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已制定了对奥锐特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并明确了现场检查工作要求。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

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

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二)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三)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四)违规进行证券投资、套期保值业务等;(五)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六)业

绩出现亏损或营业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50%以上;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相关主体未出现该等事项。

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与使用符合要求。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保荐人对奥锐特2024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经核查,国泰海通认为,奥锐特严格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经保荐人核查,奥锐特及其可转债在本次持续督导期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奥锐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不存在误导投资者或者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况。

四、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

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保荐人核查,奥锐特在本次持续督导期间不存在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的事项,不存在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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