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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锐特: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奥锐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6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奥锐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保荐人”)作为奥锐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锐特”、“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人及持续督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于2024年3月3日和2025年3月7日对奥锐特进行了现场检查,汇总了检查资料。现将本次检查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一)保荐人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荐代表人

王子阳、庞军

(三)现场检查时间

2025年3月3日至2025年3月7日

(四)现场检查人员

王子阳、宋凯

(五)现场检查内容

现场检查人员对本持续督导期内发行人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独立性、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公司经营状况以及承诺履行情况等方面进行了现场检查。

(六)现场检查手段

1、与公司董秘、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访谈沟通;

2、查看公司生产经营场所;

3、查阅公司2024年以来召开的历次三会文件;

4、查阅公司2024年以来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等信息披露文件;

5、查阅公司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募集资金使用相关凭证及重大合同

等资料;

6、查阅公司内控制度文件;

7、查阅公司2024年以来对外担保和重大对外投资有关资料;

8、保荐人认为应当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二、对现场检查相关事项的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奥锐特及其子公司的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及其他其他公司治理相关的制度和文件,审阅了本持续督导期间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通知、决议和会议记录等资料,核对了公司相关公告;对公司董秘、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治理制度,相关制度得到有效执行,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能够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职责。公司内控环境良好,风险控制有效。

(二)信息披露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的三会文件、会议记录等信息披露文件及信息披露文件的支持文件,并与公司公告进行对比和分析。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三)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

项目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文件、2024年以来公司的三

会文件及公告,查阅了公司往来相关资料,并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访谈沟通。经核查,保荐人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奥锐特资产完整,人员、机构、业务、财务保持独立,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文件、2024年以来公司与募集资金使用相关的三会文件及公告、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募集资金使用相关重大合同、凭证等资料,并与公司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访谈沟通。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奥锐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募集资金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占用的情形,也不存在未经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持续督导期内关于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的三会文件,并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了解了公司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等相关情况。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不存在违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及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六)经营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持续督导期内的重大业务合同和2024年度财务数据,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并从公开信息查阅了同行业上市公司的相关经营情况,了解近期行业及市场变化情况。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主要业务的市场前景、行业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业务运转正常,公司经营状况良好。

(七)保荐人认为应予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现场检查人员核查了公司股东限售股限售承诺履行情况、主要股东股权质押

情况。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奥锐特股东良好地履行公司限售股限售承诺。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保荐人已提请公司关注行业周期和市场变化趋势,控制经营风险。

四、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

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上市公司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等规定的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在现场核查过程中,奥锐特相关人员能够积极配合现场访谈和资料查阅,并及时提供检查所需资料,为现场检查提供必要的支持。

本次现场检查为保荐机构独立进行,未安排其他中介机构配合工作。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通过现场检查,保荐人认为:

公司能够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公司有明确的三会议事规则,运作规范;能够按法律法规的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公司的有关信息;公司控股股东行为规范,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严格遵守募集资金使用相关制度,无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公司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重大对外投资等方面不存在违法违规现象;公司经营模式和发展方向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经营情况较为稳定。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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