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共创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3年3月修订)
(经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共创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本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相关规定及《江苏共创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或公司主动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或者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将应披露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在指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公司从事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公司行为的信息披露、保密,或从事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所发生事件的信息披露、保密,适用本制度。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公司将按规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控股子公司按照相应的信息报告机制,确保其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事项及时上报给公司。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原则
(一) 及时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二)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四) 在不涉及敏感财务信息、商业秘密的基础上,对可能影响股东和其他投资者投资决策的信息应积极进行自愿性披露,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机构、人员和部门。
第七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八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登记,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九条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并保证对外咨询电话的畅通。
第十一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或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通过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接受媒体采访等形式,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于最近一个信息披露时段内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章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及应当披露信息的标准
第十四条 除本制度另有规定外,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应当至少包括:
(一)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
(二)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三) 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公告;
(四)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情况;
(五) 持有公司5%及以上股份的股东持股变化情况;
(六) 公司实际控制人对本公司持股变化情况;
(七) 公司合并、分立情况;
(八)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十五条 除本制度另有规定,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的标准披露前条所规定的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公司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暂缓披露申请,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 拟披露的信息未泄漏;
(二) 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两个月。
暂缓披露申请未获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况,按《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按《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相关的事件没有达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股票上市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股票上市规则》及时披露,且在发生类似事件时,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
第四章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的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司应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要求公开披露招股说明书、发行保荐书、上市保荐书、审计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并予以更新。
第二十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招股说明书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二十一条 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证券交易所受理申请文件后,上市审核委员会审核前,公司应当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在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网站预先披露。
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是公司发行股票的正式文件,不能含有价格信息,公司不得据此发行股票。
第二十二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受理后至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前,发生重大事项的,公司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按要求更新证券发行申请文件。
第二十三条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二十四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第十九条至第二十四条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五章 定期报告的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八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签署;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三十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四)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
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一)项至(三)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半年度结束后15日内进行预告。
第三十一条 公司预计报告期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按照本制度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披露相应业绩预告:
(一)上一年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0.05元;
(二)上一年半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0.03元。
第三十二条 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如预计本期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存在下列重大差异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预告更正公告,说明具体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一)因本制度第三十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披露业绩预告的,最新预计的净利润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发生方向性变化的,或者较原预计金额或者范围差异较大;
(二)因本制度第三十条第(四)项、第(五)项情形披露业绩预告的,最新预计不触及第三十条第(四)项、第(五)项的情形;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公告前披露业绩快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一)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保密的;
(二)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异常波动的;
(三)拟披露第一季度业绩,但上年度年度报告尚未披露。
出现前款第(三)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不晚于第一季度业绩相关公告发布时披露上一年度的业绩快报。
第三十四条 公司披露业绩快报后,如预计本期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快报数据和指标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或者最新预计的报告期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或者期末净资产与已披露的业绩快报发生方向性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更正公告,说明具体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第三十五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在报送定期报告的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并披露: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符合规则要求的专项说明,审议此专
项说明的董事会决议和决议所依据的材料;
(二)独立董事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发表的意见;
(三)监事会对董事会专项说明的意见和相关决议;
(四)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符合规则要求的专项说明;
(五)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六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应当遵循中国证监会颁布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与格式要求。
第六章 临时报告的披露
第三十七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 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 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 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 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 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 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 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 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 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 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 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 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 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 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 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九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四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三十七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一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第四十三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 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将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公司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公司第一大股东及其最终控制人参照本条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要求执行。
第七章 实际控制人的信息问询、管理、披露程序
第四十五条 公司建立向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股东的信息问询制度,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按照本章的规定定期或临时向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股东进行信息问询。
第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问询的信息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实际控制人的下列情况:
(一) 对公司拟进行重大资产或债务重组的计划;
(二) 对公司进行的重大资产或债务重组的进展情况;
(三) 持股或控制的公司的情况是否已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四) 实际控制人自身是否涉及重大诉讼、行政处罚或涉嫌刑事犯罪;
(五) 是否存在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股东应当积极配合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工作,在公司董事会秘书要求的时间内及时回复相关问题,并保证相关信息和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四十八条 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股东应以书面形式答复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问询。若存在相关事项,应如实陈述事件事实,并按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若不存在相关事项,则应注明“没有”或“不存在”等字样。
第四十九条 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股东超过公司董事会秘书规定的答复期限未做任何回答的,董事会秘书应再次督促。如仍未做出任何回答的,董事会秘书应就相关情况报告监管部门。
第五十条 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股东的答复意见应由其本人签字或是由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在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有规定或监管部门有要求时,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将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股东的书面答复意见及其他材料提交给监管部门。
第五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对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股东的书面答复意见进行整理、分析和研究,涉及信息披露的,应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二条 当市场上出现有关公司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股东的传闻,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价格已发生异动,公司应立即电话或书面致函公司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股东,询问是否存在其对公司拟进行相关重大事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本制度所指重大事项。
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股东在接到公司电话或询问函后,应及时予以回复,对于即将运作的有关公司的重大事项进行详细说明;公司在收到回函后,依据本制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履行程序后披露;对于市场传言公司应及时予以澄清。
第五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相关部门应对与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股东进行信息问询所涉及的相关书面材料予以归档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第五十四条 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股东不回答或不如实回答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信息问询或不配合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信息披露工作,给公司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与责任
第五十五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董事会全体成员对公司信息披露负有连带责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公司证券部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工作的日常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公司所有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由公司证券部负责保存。
第五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五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五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九条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六十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六十一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六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四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在为信息披露出具专项文件时,发现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应当要求其补充、纠正。信息披露义务人不予补充、纠正的,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向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十六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大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六十七条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提供、传播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九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六十八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一般程序为:
(一) 公司证券部为定期报告编制的具体牵头部门,会同财务部门确定定期报告预约披露时间,制定定期报告编制计划;
(二) 财务部门负责组织审计(如需要),提交定期报告所需的财务报告、财务报告附注和其他相关财务资料;
(三) 证券部负责定期报告内容的整体编制,并汇总、整理相关资料,形成定期报告草案;
(四) 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定期报告草案送达各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审阅;
(五) 证券部根据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反馈意见对定期报告草案进行修改,并最终形成审议稿;
(六) 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七) 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并签发审核意见;
(八)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九) 董事长签发审核通过的定期报告;
(十)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六十九条 临时报告披露的一般程序为:
(一) 对于以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的形式披露的临时报告,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1) 公司证券部根据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召开情况及决议内容编制临时报告;
(2) 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核;
(3) 在董事长审核签发后进行披露;
(二) 对于非以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的形式披露的临时报告,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1) 董事会秘书初步判断该信息是否应当披露,董事会秘书认为该信息应当披露的,应及时向董事长提出书面报告;
(2) 需要董事会审议的,董事长召集董事会就该信息是否应当披露及应当披露的内容进行审议并作出董事会决议;
(3) 最终决议披露的,公司证券部协助董事会秘书依决议的内容制作临时报告文件并由董事长最终签发,同董事会决议(若召开董事会审议)一同披露。
第七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临时报告的送审与披露事宜,董事会秘书有权直接就董事会和监事会审核通过的定期报告以及董事会通过的临时报告为披露方便之目的而进行非实质性的修订。
董事会秘书依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报备定期报告及其相关文件。
第七十一条 所有临时报告原则上应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作出,非经董事会明确书面授权,公司的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以公司的名义对外披露任何信息。
第十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七十二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应当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第七十三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七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公司与外部审计的沟通及对其进行监督核查、对内部审计及内部控制进行监督及评估等。
第十一章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七十五条 涉及公司的定期、临时报告应当形成相应的文件、资料。文件、资料包括下述记录、决议、声明和报告:
(一)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决议;
(二) 董事会会议记录、决议;
(三) 监事会会议记录、决议;
(四) 独立董事的声明;
(五) 高级管理人员的声明;
(六) 其他形式的文件资料。
第七十六条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载体可以是纸张、邮件、传真、录音、录像。但是涉及重大事项的录音、录像、邮件应当由其本人在事后对该录音、录像、邮件所显示的内容签署书面的确认文件,如本人拒绝签署书面确认文件的,则董事会秘书应尽快聘请公证机构对该等录音、录像、邮件进行公证。
第七十七条 公司对外披露信息的文件、资料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
董事会秘书应当对上述文件资料进行分类编目进行保存。
前两款规定的文件、资料的保存年限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制度的规定执行。无明确规定的,董事会秘书可决定其保存年限,但最短不得少于五年。
第十二章 未披露信息的保密
第七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未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对未披露信息的保密义务。
第七十九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八十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待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待披露事项的基本情况予以披露。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八十一条 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 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二) 真实,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三) 准确,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文字,不得夸大其辞,不得有误导性陈述,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的语言,简洁明了、逻辑清晰、语言浅白、易于理解,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四) 完整,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五) 公平,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
(六)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具体详见公司制定的《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第八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由公司董事长作为实施本制度的第一责任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
第八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监事会负责监督。监事会应当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
第八十四条 本次制度修订案由公司董事会拟定,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此次施行后的修改、解释事项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解释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八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冲突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江苏共创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3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