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作为江苏共创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相关材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由于公司8名激励对象因离职而不再具备参加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资格条件,故公司对已授予上述8名人员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合计69,300股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因公司2020年度及2021年度权益分派已分别实施完毕,董事会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及预留授予部分的回购价格分别进行了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和调整程序合法有效。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等的有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并调整回购价格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江苏共创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李永祥施 平
刘绍荣2022 年 10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