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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然德: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2023年12月修订)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12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福然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治理机制,明确独立董事的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福然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勤勉尽责,顺利完成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与披露工作,不受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公司应建立健全关于年报工作的汇报和沟通机制,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独立董事独立行使职权。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及时听取公司管理层对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和投融资活动等重大事项的情况汇报,并要求公司安排对有关重大问题的实地考察。

第五条 对于独立董事在听取管理层汇报、实地考察、年度报告工作计划、审计计划、与年度审计见面会等环节中提出的问题或疑义,公司应予以解答并对存在的相关问题提供整改方案。

第六条 在为公司提供年度审计的注册会计师进场之前,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向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内部审计报告等相关资料。

第七条 在年审会计师进场前,独立董事就审计计划、审计小组的人员构成、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以及本年度的审计重点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

第八条 在年度审计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召开董事会审议年度报告前,公司应至少安排一次独立董事与年审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年度报告前,审查董事会召开的程序、必备文件以及能够做出合理准确判断的资料信息的充分性,如发现与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独立董事应提出补充、整改和延期召开董事会的意见,未获采纳时可拒绝出席董事会,并要求公司披露其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年度报告中就年度内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年度报告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密切关注公司年度报告编制过程中的信息保密情况,防止内幕信息泄露和内幕交易发生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督促公司真实、完整、准确地在年报中披露所有应披露的事项。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具体事项具有异议的,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同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高度关注公司年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一旦发生改聘情形,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意见并及时向证监局和交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应督促公司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工作。

第十五条 与上述年度报告工作相关的汇报、沟通、意见、建议及实地考察均应形成书面记录,相关文件应由当事人签字,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存档。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福然德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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