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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然德:利润分配管理制度(2023年12月修订)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12

福然德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福然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润分配行为,推动公司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机制,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以及《福然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利润分配原则:

(一)根据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

(二)兼顾公司长期发展和对投资者合理回报的原则;

(三)实行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

(四)如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分配的原则。

公司在利润分配政策的研究论证和决策过程中,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第二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三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公司应优先采用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根据公司现金流状况、业务成长性、每股净资产规模等真实合理因素,公司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第六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期间: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后进行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当年未分配的可分配利润可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分配。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一)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二)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三)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四)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公司股利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

第八条 公司拟实施股票股利分配时需要满足的条件:

(一)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为正值;

(二)董事会认为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等真实合理因素,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

(三)公司董事会应在制作的预案中说明采取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的合理原因。

第九条 公司现金分红时应至少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二)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前款所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在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计)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合并报表口径)30%以上的事项。第十条 公司在满足上述条件的前提下,将优先选择现金分红方式形式;应遵循合并报表和母公司报表中利润孰低原则,原则上公司每年现金分配的比例不低于当年可分配利润的10%,且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得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第十二条 如公司根据生产经营状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遇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影响,而需调整已制订好的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公司可以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第十三条 公司对制度规定的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作出调整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且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及监事会的意见,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且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该事项须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

第十四条 董事会应就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做专题讨论,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监事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第十五条 公司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或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公司应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年度报告全文中披露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比例不足的原因、以及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明确在利润分配方案公告后至实施前,出现股权激励行权、可转债转股、股份回购等股本总额发生变动情形时的方案调整原则。第十七条 公司在报告期结束后,至利润分配方案公告前股本总额发生变动的,应当以最新股本总额作为分配的股本基数。

第三章 股东回报规划第十八条 公司在综合分析企业实际经营发展情况、社会资本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的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及债务融资环境等因素,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合理性和稳定性。

股东回报规划方案需保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及中小股东的意见,依据公司章程决策程序,在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第十九条 在满足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下,若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增长快速,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可以在提出现金股利分配预案之外,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第二十条 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董事会提出分红议案,提交股东大会进行表决。公司应广泛听取股东对公司分红的意见与建议,并接受股东的监督。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制定《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中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制定分配预案。

第四章 利润分配决策机制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制订。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合理提出分红建议和预案。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预案论证过程中,需与独立董事、监事充分讨论,并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预案,在审议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会议上,需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方能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在决策形成分红预案时,要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第二十三条 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通过后,交由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表决同意。

审议利润分配方案应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为中小股东提

供便利。必要时独立董事可公开征集中小股东投票权。

第二十四条 公司对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使用计划安排或原则作出调整时,应重新报经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按照上述审议程序批准,并在相关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调整的原因。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公司股东可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但不得采取有偿或变相有偿方式进行征集。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第五章 利润分配监督约束机制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一)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二)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三)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四)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五)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低于”均不含本数。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福然德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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