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福然德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总结报告书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保荐机构”或“本机构”)作为福然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然德”、“发行人”、“公司”或“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期间截至2022年12月31日。中信建投证券作为福然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1、保荐机构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3、主要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2号凯恒中心B、E座3层
4、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5、本项目保荐代表人:高吉涛、赵亮
6、项目联系人:高吉涛
7、联系电话:010-65608304
8、是否更换保荐人或其他情况:否
三、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1、发行人名称:福然德股份有限公司
2、证券代码:605050.SH
3、注册资本:人民币492,829,181.00元
4、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潘泾路3759号(宝山工业园区)
5、主要办公地址:上海市宝山区友谊路1518弄永景国际大厦1号楼10-16F
6、法定代表人:崔建华
7、实际控制人:崔建华、崔建兵
8、联系人:李佳培
9、联系电话:021-66898558
10、本次证券发行类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11、本次证券发行时间:2020年9月9日
12、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0年9月24日
13、本次证券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14、年报披露时间:2020年年度报告于2021年3月1日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于2022年3月31日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于2023年4月18日披露
15、其他:无
四、保荐工作概述
保荐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按有关规定指定高吉涛、赵亮两名保荐代表人负责保荐工作。截至2022年12月31日,中信建投证券作为福然德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对福然德持续督导期限已经届满。上述期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主要工作如下: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福然德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其提交推荐上海证券交易所需要的相关文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
福然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具体包括:
1、督导发行人履行有关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信守承诺和信息披露等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
4、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5、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6、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
7、持续关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承诺的履行情况;
8、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与发行人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访谈,及时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募集资金专项检查报告、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和年度报告书等材料;
9、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及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行人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情况。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行人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向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核查工作,为保荐机构开展保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通报相关信息并提供相关文件,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和现场培训等督导工作;对于重要事项,发行人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并与之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要求安排相关人员进行交流,且能够应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保证了保荐机构有关工作的顺利进行。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勤勉、尽职地开展相关工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独立的意见和建议,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工作。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
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及时出具专业意见。
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经核查,福然德不存在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其他事项。
(此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福然德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高吉涛 赵 亮
保荐机构董事长或授权代表签名:______________
陈龙飞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