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然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福然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1月15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就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为进一步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规范治理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公司结合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中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本次公司章程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原《公司章程》内容 |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内容 |
第八十五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和第一届监事会候选人均由发起人提名。…… | 第八十五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当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为: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每位股东有一张选票;该选票应当满足累积投票制的功能。股东可以自由地在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之间分配其表决权,既可以分散投于多人,也可集中投于一人,对单个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所投的票数可以高于或低于其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并且不必是该股份数的整数倍,但其对所有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所投的票数累计不得超过其拥有的有效表决权总数。投票结束后,根据全部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各自得票的数量并以拟选举的董事(或者监事)人数为限,在获得选票的候选人中从高到低依次产生当选的董事(或者监事)。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和第一届监事会候选人均由发起人提名。…… |
次《公司章程》变更等相关事宜。
特此公告。
福然德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1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