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福然德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被保荐公司:福然德股份有限公司 |
保荐代表人姓名:高吉涛 | 联系方式:010-65608304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2号凯恒中心B、E座3层 |
保荐代表人姓名:赵亮 | 联系方式:010-85156358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2号凯恒中心B、E座3层 |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 已根据工作进度制定相应工作计划 |
2、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 | 已与上市公司签订保荐协议,该协议已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 |
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3、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
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3、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 对上市公司进行了尽职调查,对其有关事项进行了现场督导,并对其进行了回访,鉴于公司上市时间较短,保荐机构拟定于2021年上半年实施现场检查并进行公告 |
4、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经核查,上市公司在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生按有关规定须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或违背承诺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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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
6、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 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交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经核查,公司及相关人员无违法违规和违背承诺的情况发生 |
7、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 核查了上市公司执行《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决策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的履行情况,均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
8、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 对上市公司的内控管理制度的设计、实施和有效性进行了核查,该等内控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并得到了有效执行,可以保证公司的规范运行 |
9、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详见“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
10、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 | 详见“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
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1、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
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1、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在持续督导期间,中信建投证券对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有关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公司提供了相应的底稿,并给予了密切配合 |
12、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的情况。 | 经核查,2020年度上市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
13、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经核查,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无应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报的未履行承诺的事项发生 |
14、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经核查,2020年度上市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
15、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现《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 经核查,2020年度上市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
16、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 中信建投证券已经制定现场检查的相关工作计划,并明确了现场检查工作要求,以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
17、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二)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三)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四)违规进行证券投资、套期保值业务等;(五)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六)业绩出现亏损或营业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50%以上;(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 经核查,2020年度上市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
18、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 公司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等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 |
2020-10-01 |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福然德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 1、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是否合法合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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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 2、审阅公告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确保披露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3、审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合规; 4、审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出席人员资格是否符合规定,提案与表决程序是否符合公司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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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福然德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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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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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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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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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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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聘请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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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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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签署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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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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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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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8 | 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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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 |
2020-11-04 | 关于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并换发营业执照的公告 |
2020-11-18 | 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进展公告 |
2020-12-15 | 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进展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