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050 证券简称:福然德 公告编号:2020-008号
福然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福然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970号)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7,500万股(以下简称“本次公开发行”),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0.9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817,500,0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47,734,905.65元后,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69,765,094.35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账,并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0﹞6-65号)。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及相关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募集资金存放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本公司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中国建设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宝钢宝山支行、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对本公司、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序号 | 开户银行 |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 金额(万元) | 用途 |
1 |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 20000031594131011028840 | 18,200.00 | 武汉加工配送中心建设项目 |
2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 1055700000511333 | 24,688.58 | 补充流动资金 |
3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宝钢宝山支行 | 31050168380000001691 | 8,909.66 | 宁德汽车板加工配送中心建设项目 |
4 |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 0301210000004292 | 4,917.18 | 上海加工配送中心产品升级优化项目 |
5 | 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 1100019746000287 | 18,883.69 | 开封年剪切24万吨建设项目 |
6 |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 70010122002915608 | 3,065.98 | 营销网络与信息化管理平台升级建设项目 |
注 1: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金额大于募集资金净额,原因是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金额包含未扣除的部分本次发行费用。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公司简称为“甲方”,开户银行简称为“乙方”,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为“丙方”。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以及甲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
于甲方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或1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邮件方式
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继受享有。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三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中信建投证券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2、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中信建投证券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3、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宝钢宝山支行、中信建投证券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4、公司、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中信建投证券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5、公司、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中信建投证券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6、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中信建投证券签署的《募集资
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福然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