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008 证券简称:长鸿高科 公告编号:2025-003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会召开的时间:2025年1月15日
(二) 股东会召开的地点: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高新区新晖路102号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 86 |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 533,735,405 |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83.0399 |
注: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收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共有公司股份3,216,400股,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等相关规定,该部分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本次股东大会计算相关比例时已扣除上述已回购股份。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陶春风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董事会秘书白骅先生出席会议;公司其他高管列席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A股 | 533,415,005 | 99.9400 | 267,600 | 0.0501 | 52,800 | 0.0099 |
2、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为孙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A股 | 533,335,625 | 99.9251 | 396,480 | 0.0743 | 3,300 | 0.0006 |
(二) 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3.00关于补选董事的议案
议案序号 | 议案名称 | 得票数 | 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 | 是否当选 |
3.01 | 选举张亭全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 533,165,583 | 99.8932 | 是 |
(三)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序号 | 议案名称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2 | 关于公司为孙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 361,460 | 47.4831 | 396,480 | 52.0834 | 3,300 | 0.4335 |
3.01 | 选举张亭全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 191,418 | 25.1456 |
(四)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审议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的议案为:议案2、3;
2、特别决议议案:议案1、2。议案1、2均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数量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叶元华、蒋卓伶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月16日
? 上网公告文件
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 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会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