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五洲特种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保荐机构名称: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被保荐公司简称:五洲特纸 |
保荐代表人姓名:南鸣 | 联系电话:010-66231936 |
保荐代表人姓名:吴丹 | 联系电话:010-66231936 |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五洲特种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607号),五洲特种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洲特纸”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73,024,053股。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创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五洲特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对公司进行持续督导。具体情况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概述
2024年度华创证券对五洲特纸的持续督导工作情况如下:
序号 | 项目 | 工作内容 |
1 |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 保荐机构制定了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
2 |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和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 已与公司签订保荐协议,协议已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和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
3 |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 与公司保持密切沟通,做好持续督导相关工作 |
4 |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予以披露 | 2024年度,公司未发生相关情况 |
5 |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保荐人应当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 2024年度,公司或相关当事人未发生相关情况 |
6 |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 2024年度,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
7 |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 公司建立健全了公司治理制度,并能有效执行 |
8 |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 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制度,并能有效执行 |
9 |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详见“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
10 | 可以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详见“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
11 |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当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5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详见“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
12 |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 2024年度,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该等情况 |
13 |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保荐人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2024年度,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该等情况 |
14 | 关注社交媒体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和传闻,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当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保荐人应当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2024年度,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
15 |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当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股票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二)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 2024年度,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
16 |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 已经制定现场检查相关工作计划,并明确了现场检查工作要求,以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
17 |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重点关注公司是否存在如下事项:(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涉嫌资金占用;(三)可能存在重大违规担保;(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上市公司利益;(五)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六)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保荐人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的其他事项。出现上述情形的,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督促公司核实并披露,同时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进行专项现场核查。公司未及时披露的,保荐人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2024年度,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
18 | 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 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存放和使用符合相关规定 |
二、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保荐机构对五洲特纸2024年度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对信
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核查。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按照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各项重大信息披露及时、准确、真实、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洲特纸2024年度未发生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重要事项。
四、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