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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市中新:关于收到台州市人民检察院追加起诉决定书的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6-16

证券代码:400117证券简称:退市中新公告编号:2022-006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台州市人民检察院追加起诉决定书

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新科技”)于近日收到台州市人民检察院发来的《台州市人民检察院追加起诉决定书》(台检刑追诉【2022】2号),全文如下:

“被告人江珍慧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一案,本院以台检刑诉〔2021〕20024号起诉书向你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单位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应当一并起诉和审理。现根据查明的事实对台检刑诉〔2021〕20024号起诉书作如下补充:

被告单位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新世纪光电有限公司、新世纪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工人西路618-2号,法定代表人陈德松。

诉讼代表人陈尼军,男,1982年7月8日出生,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经依法审查,查明的事实与认定的证据同台检刑诉〔2021〕20024号起诉书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未经海关许可且未补缴应缴税款,擅自将批准进口的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在退运过程中以次充好、单货不符,伪造报关材料逃避海关监管,骗取加工贸易电子账册核销,致使保税货物脱离海关监管,造成国家税款流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追加起诉,请依法判处。

台检刑诉〔2021〕20024号起诉书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附件: ↘公告原文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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