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薪酬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八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激励与约束机制,体现“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充分调动公司董事参与决策管理的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董事薪酬和津贴根据岗位责任,参考公司业绩、行业水平综合确定。第三条内部董事(在公司担任具体管理职务的董事),根据其在公司的任职岗位领取相应薪酬及津贴,按月发放。第四条外部董事(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和津贴。
第五条独立董事不在本公司领取薪酬,按年度给予津贴。第六条董事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会会议以及按《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行使职权所需的合理费用(包括差旅费、办公费等),公司给予实报实销。
第二章薪酬和津贴标准第七条内部董事薪酬实行年薪制,执行公司管理岗位薪酬标准。第八条外部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和津贴。第九条独立董事的津贴为每年7万元。
第三章其他规定第十条董事的薪酬、津贴标准为税前标准,所得税由公司代扣代缴。第十一条公司董事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职的,薪酬和津贴按其实际任期计算并予以发放。
第四章薪酬调整
第十二条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资增幅水平
每年通过市场薪资报告或公开的薪资数据,收集同行业的薪资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资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
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资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公司薪资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盈利状况。
(四)组织结构调整。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及履职情况予以发放薪酬或津贴。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制度与《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相悖时,应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十七条本制度的修改,由董事会提出修改案,提请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