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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润股份:关于5%以上股东部分股份司法拍卖进展暨权益变动触及1%整数倍的提示性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4

证券代码:603985证券简称:恒润股份公告编号:2025-039

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5%以上股东部分股份司法拍卖进展暨权益变动触及1%

整数倍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承立新先生持有的公司股份因司法拍卖减少2,66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60%。本次权益变动后,承立新先生持有的公司股份由74,949,421股下降至72,289,421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由17.00%下降至16.40%。

?本次权益变动不触及要约收购。本次权益变动属于执行法院裁定导致的被动减持,承立新先生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亦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和管理造成影响。

?本次拍卖事项尚未完成股份变更过户环节。受让方在受让上述股份后6个月内,不得减持其所受让的股份。

?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及股东权益变动情况,并督促公司股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025年4月15日10时至2025年4月16日10时(延时除外),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无锡中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对承立新先生持有的公司1,280万股(266万股+1014万股)股票进行公开拍卖,其中佟亮竞得266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60%,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16日披露的《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5%以上股东部分股份被司法拍卖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34)。

近日,公司收到承立新先生通知,其收到无锡中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2025)苏02执21号之二),现就相关情况及权益变动情况公告如下:

一、《执行裁定书》的主要内容因申请执行人北京海国智鑫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海国翠微新兴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执行人承立新、李霞合同纠纷一案,无锡中院依据(2024)苏02民初318号民事调解书,于2025年1月7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无锡中院依法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承立新持有并出质的2,660,000股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证券代码603985,股份性质无限售流通股,流通类型上市)及其在质押存续期间所产生的无需支付对价的股东权益进行了公开拍卖。2025年4月16日,买受人佟亮以38,149,76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承立新出质的2,660,000股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证券代码603985,股份性质无限售流通股)及其在质押存续期间产生的股东权益的全部查封措施。

二、解除对承立新出质的2,660,000股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证券代码603985,股份性质无限售流通股)及其在质押存续期间产生的股东权益的全部质押。

三、承立新持有并出质的2,660,000股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证券代码603985,股份性质无限售流通股)所有权及其他相应权利归买受人佟亮所有,上述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佟亮时起转移。

四、买受人佟亮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为执行法院裁定导致的被动减持,涉及的股份为承立新先生所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票2,66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60%。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股份尚未完成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承立新先生持有的股份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股份性质本次权益变动前本次权益变动后
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承立新无限售条件流通股74,949,42117.00%72,289,42116.40%

注: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查询,本次权益变动前,承立新先生持有公司股份74,949,421股。根据中国证监会于2024年12月6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42号)所载,公司股东承立新先生与第三人签署有《代持协议书》,以某私募产品受让24,952,563股公司股份。根据承立新先生及其代理律师的说明,承立新先生已就该案提起行政复议,中国证监会已于2025年2月予以受理。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知承立新先生与其他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一致行动人。

三、风险提示及其他情况说明

1、本次权益变动属于执行法院裁定导致的被动减持,承立新先生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亦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和管理造成影响。

2、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十四条:“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减持其所受让的股份。”及第二十二条:“(三)通过司法扣划、划转等非交易过户方式执行的,参照适用本指引关于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规定,但本指引第十四条第一款关于受让比例、转让价格下限的规定除外。”规定,本次司法拍卖股份,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减持所受让的股份。

3、本次拍卖事项尚未完成股份变更过户环节。本次司法拍卖完成过户后,承立新先生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由74,949,421股下降至72,289,421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由17.00%下降至16.40%。

4、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及股东权益变动情况,并督促公司股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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