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丸美生物: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6

证券代码:603983证券简称:丸美生物公告编号:2025-012

广东丸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执行财政部发布的“数据资源暂行规定”“解释第17号”“解释第18号”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企业会计准则解释而进行的相应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1、2023年8月21日,财政部印发了《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财会〔2023〕11号)(本文简称“数据资源暂行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2、2023年11月9日,财政部印发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财会〔2023〕21号)(本文简称“解释第17号”),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3、2024年12月31日,财政部印发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财会〔2024〕24号,本文简称“解释第18号”),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会计政策变更日期

本公司自财政部数据资源暂行规定、解释第17号、解释第18号规定之日起

开始执行。

(三)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及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四)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执行财政部数据资源暂行规定、解释第17号、解释第18号的相关规定。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国家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五)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1、财政部于2023年8月21日发布数据资源暂行规定,本公司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确认为无形资产或存货等资产的数据资源,以及企业合法拥有或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但不满足资产确认条件而未予确认的数据资源的相关会计处理,并对数据资源的披露提出了具体要求。在首次执行本规定时,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该规定施行前已经费用化计入损益的数据资源相关支出不再调整。

本公司执行数据资源暂行规定未对本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2、财政部于2023年11月9日发布了解释第17号,本公司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1)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

解释第17号明确了贷款安排中的“契约条件”对流动性划分的影响,在资产负债表日没有将负债清偿推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的实质性权利的,该负债应当归类为流动负债。在首次执行本解释的规定时,应当按照本解释的规定对可比期间信息进行调整。

(2)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

解释第17号明确了企业供应商融资安排的范围和在现金流量表以及根据金融工具准则的相关风险信息披露要求。企业在进行附注披露时,应当汇总披露与

供应商融资安排有关的信息,以有助于报表使用者评估这些安排对该企业负债、现金流量以及该企业流动性风险敞口的影响。在识别和披露流动性风险信息时也应当考虑供应商融资安排的影响。在首次执行本解释的规定时,无需披露可比期间相关信息。

(3)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解释第17号明确了承租人在对售后租回所形成的租赁负债进行后续计量时,确定租赁付款额或变更后租赁付款额的方式不得导致其确认与租回所获得的使用权有关的利得或损失。在首次执行本解释的规定时,应当对《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首次执行日后开展的售后租回交易进行追溯调整。

本公司执行解释第17号未对本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3、财政部于2024年12月31日发布了解释第18号,本公司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1)关于浮动收费法下作为基础项目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

解释第18号明确了保险公司对于浮动收费法下作为基础项目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在符合投资性房地产准则有关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相关规定时,可以选择全部采用公允价值模式或者全部采用成本模式对其进行后续计量,且选择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后不得转为成本模式。对于浮动收费法下作为基础项目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原已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不得转为成本模式,且应当对在浮动收费法下作为基础项目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全部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除上述情况外的其余投资性房地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只能从成本模式和公允价值模式中选择一种计量模式进行后续计量,不得同时采用两种计量模式,且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需要符合投资性房地产准则有关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规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的企业在首次执行本解释的规定时,对于浮动收费法下作为基础项目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原来按照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在首次执行本解释时转为公允价值模式的,应当作为会计政策变更进行追溯调整。

(2)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

解释第18号明确了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应当按照或有事项准则的规定确认预计负债,在对保证类质量保证确认预计负债时,借方科目为

“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并在利润表中的“营业成本”项目列示,规范了预计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列报,应当根据情况区分流动性,在“其他流动负债”“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预计负债”等项目列示。在首次执行本解释的规定时,应当作为会计政策变更进行追溯调整。本公司执行解释第18号未对本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六)会计政策变更履行的程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企业会计准则解释而进行的相应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相应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特此公告。

广东丸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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