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要求,广东丸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就公司独立董事任职期间的独立性情况进行了评估,现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核查公司独立董事曹庸、欧友英、张启祥、毕亚林(已离任)、姬恒领(已离任)的任职经历以及签署的相关自查文件,上述人员在任职公司独立董事期间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公司独立董事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广东丸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