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2024年,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等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要求,依法独立行使职权,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对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等进行有效监督,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监事会2024年工作报告如下:
一、监事会基本情况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由谢志锐先生(监事会主席)、钟胜贤先生、肖爱明先生三人组成。报告期内,监事会成员未发生变化。
二、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报告期内,监事会共召开了7次会议,具体情况见下表:
召开时间 | 召开届次 | 审议议案 | 表决结果 |
2024-4-23 | 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 | 审议《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 全票通过 |
审议《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 |||
审议《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 |||
审议《关于2023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的预案》 | |||
审议《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 |||
审议《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 |||
审议《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 |||
审议《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 | |||
审议《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 |||
审议《关于2023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 |||
2024-6-4 | 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 | 审议《关于继续使用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 全票通过 |
审议《关于大股东向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 |||
2024-7-17 | 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 | 审议《关于使用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 全票通过 |
2024-7-24 | 第五届监事会第 | 审议《关于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 全票通过 |
六次会议 | 审议《关于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 ||
2024-7-31 | 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 | 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资产转让的议案》 | 全票通过 |
2024-8-28 | 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 | 审议《2024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 | 全票通过 |
审议《2024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 |||
2024-10-28 | 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 | 审议《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 | 全票通过 |
三、监事会对2024年度有关事项发表的意见
(一)公司依法运作情况报告期,公司监事会全体监事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赋予的职权,积极列席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召开程序、决议事项、决议的执行情况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了监督和检查,未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公司决策程序合法合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能够得到全面的落实。
(二)公司财务情况报告期,监事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及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了监督和检查,认真审核了公司披露的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并出具书面意见,认为公司财务运作规范、财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三)监督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报告期,监事会列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依法对会议召开程序、审议事项、董事履职情况进行监督;监事会定期参加管理层会议,听取管理层关于公司业务发展等事项的汇报。经认真审核和监督,监事会认为,2024年公司依法规范运作;公司董事会勤勉履职,股东大会、董事会召开程序合法合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认真执行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充分履行忠实、勤勉的义务。
(四)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报告期,监事会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及2020年公开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核查,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及《公司章程》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
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使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与公司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合法、合规。
监事会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进行了审查,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影响募投项目正常实施的情况,同时已履行必要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公司关联交易、对外担保情况
报告期内,监事会对公司关联交易情况进行了监督和检查,认为公司关联交易均按市场公平交易的原则进行,定价合理,没有损害股东和公司的利益,关联交易事项均已按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和披露程序。
监事会对大股东向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进行了审查,认为:大股东深圳市岩代投资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不超过人民币2.5亿元,系支持公司经营发展,财务资助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且公司无需就财务资助提供任何形式的抵押或担保,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审议程序合法合规。
监事会对公司对外担保事项进行了监督和核查,认为公司提供担保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六)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执行情况
报告期,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对信息发布前所涉及的知情人员进行备案登记与提示,防止内幕信息提前泄露。经核查,报告期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知情人严格遵守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规定,未发现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七)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报告期,监事会对公司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了审查,认为公司严格按照内部控制制度,有效实施了内部审计计划,
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并能得到有效执行,内部控制体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公司实际情况,起到了较好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作用。
(八)核查公司股票期权注销事项并发表意见报告期,监事会对公司注销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事项进行了核查,认为鉴于原激励对象钟胜贤已于2023年10月18日当选为公司监事及本次行权条件未成就原因,拟对部分已获授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进行注销,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相关规定,相关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九)核查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事项并发表意见报告期,监事会认真审阅了《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有关内容,认为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内容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员工持股计划系员工自愿参与,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不存在公司向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持有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四、监事会2025年工作展望2025年公司监事会将继续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积极开展监督工作,依法列席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等重要会议,及时了解公司重大决策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财务情况等方面进行监督和检查,不断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特此报告。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5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