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公告

首页 > 最新公告 > 返回前页

深圳新星: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肖长清)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5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本人担任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在任职期间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对公司的经营发展提出建议,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现将2024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拥有专业资质及能力,在从事的专业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本人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如下:

肖长清:1965年3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管理系硕士研究生,保荐代表人,注册会计师。1985年7月-1991年7月在航空部605研究所工作;1994年2月-2000年12月任君安证券投资银行部业务经理,经世德理公司高级经理、副总经理;2001年3月-2004年担任平安证券投资银行总部业务总监职务;2004年10月-2007年1月担任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融资并购部董事总经理职务;2007年2月-2009年1月担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总部董事职务;2009年2月—2018年3月担任国盛证券有限公司投资银行深圳业务部总经理职务;2018年3月至今,担任深圳市合利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职务;2021年8月至今,担任江西生物制品研究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职务。2022年1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兼职情况:本人除在公司任职独立董事外,无兼职独立董事的情形。

(二)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情况的说明经过自查,本人任职期间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

1、本人及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没有在公司或公司附属企业任职,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也未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在公司前5名股东任职;

2、本人及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不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附属企业任职,不存在与其存在重大业务往来的情形,也不在与其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

3、本人没有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公司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没有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个人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权益。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会议情况

董事姓名参加董事会情况参加股东大会情况
本年应参加董事会次数亲自出席次数委托出席次数缺席次数本年应参加股东大会次数出席股东大会的次数缺席次数
肖长清1717--33-

2024年度,公司共召开17次董事会会议和3次股东大会会议。本人均亲自出席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会议召开前,认真审阅会议资料,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利用专业知识和经验,重点关注公司经营情况,提出合理意见,积极有效履行独立董事职责。2024年度,本人对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事项没有提出异议,对相关议案均投赞成票。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

1、本人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参加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报告期,本人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1次,对公司全资子公司转让部分六氟磷酸锂项目资产发表意见,认为本次交易符合公司战略发展需要,有利于剥离不良资产,优化产业结构和财务结构,改善现金流,持续聚焦主业;本次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2、本人担任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2024年度履职情况如下:

(1)本人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7次,按照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条例》等制度规定,对公司财务报表、内部审计、关联交易、担保、募集资金使用、资金占用等相关事项进行审查,在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仔细审阅各

项资料及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意见,并对会计师事务所续聘等事项进行审议,发挥审计委员会的专业职能和监督作用。

(2)本人出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3次,严格按照《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条例》等制度的规定,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3年实领薪酬审议,对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第二期股票期权行权条件是否成就以及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进行审查,切实履行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的职责。

(三)与外部审计机构沟通情况

根据公司《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本人在公司年报编制和业绩预告期间开展了以下工作:

1、在年度审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前,本人参加了公司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与年审会计师沟通会议,了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及审计重点关注事项;

2、在公司2024年年报业绩预告期间,本人积极与会计师进行沟通,听取会计师对影响公司业绩不确定因素和会计处理意见;

3、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年报初步审计意见后,本人参加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与年审会计师沟通会议,听取会计师对财务报表编制情况及其他关键审计事项的汇报。

(四)行使独立董事特别职权情况

2024年,本人任职公司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行使《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沟通交流情况

2024年,本人通过参加公司2023年度暨2024年度第一季度业绩说明会、2024年半年度业绩说明会、2024年第三季度业绩说明会,与中小股东保持良好沟通交流,在信息披露允许的范围内就投资者关注的问题进行回答,并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同时,本人还积极参加公司股东大会,了解中小投资者的发言和建议。

(六)现场工作与公司配合情况

2024年任职期间,本人不仅出席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股东大会会议,还积极参与公司每月召开的总经理办公会,听取公司管理层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新项目建设、采购招投标、年度经营目标等方面的汇报,密切关

注公司治理、生产经营管理和发展等情况,并对公司管理现状、成本管控、对外投资决策与未来发展战略提出了积极建议。此外,本人还参加了公司2023年度暨2024年第一季度、2024年半年度、2024年第三季度网上业绩说明会。本人在履职的过程中,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和相关工作人员给予了积极有效的配合和支持,及时通过微信、邮件及电话等方式提供相关资料,使我能够及时了解公司生产经营动态,对于提出的意见建议,公司积极予以采纳,为有效行使独立董事职权提供了保证。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关联交易情况报告期内,本人作为审计委员会委员,每季度对公司关联交易情况进行审查,认为深圳市森岩制药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公司办公厂房的关联交易,价格公允,并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情况报告期内,公司及相关方不存在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情况。

(三)监督财务报告和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执行评价报告情况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了《2023年年度报告》《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上述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前,已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本人对定期报告均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持续关注公司的内部控制建设执行情况,认为公司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在设计与执行等方面不存在重大缺陷,能够对公司经营管理起到有效控制和监督作用。

(四)定期报告业绩预告情况报告期内,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公告2次,公司未发生业绩预告更正情况。本人积极关注公司半年度、年度业绩情况,与管理层、外部审计机构积极沟通了解影响业绩预告的主要因素,督促公司按照会计准则要求审慎进行会计处理,并及时披露业绩预告公告。

(五)聘用或者解聘外部审计机构情况

2024年度,公司未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继续聘任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本人对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等进行了审查,认为其在执业过程中保持了独立性和专业性,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准则,公允合理地发表审计意见,表现出良好的职业操守,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

(六)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况。

(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3年实领薪酬进行了审议,认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领薪酬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同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批准的薪酬方案一致,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董事的提名与任免、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与解聘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提名与任免董事、聘任与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九)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审议并披露了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本人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股份受让价格合理,员工系自愿参与,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十)股票期权行权条件是否成就

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成就,本人认真审核了激励对象名单及拟注销的股票期权数量,认为公司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董事会在审议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本次注销事项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4年度任职期间,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内部制度的要求,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以及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了公司及所有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2025年,本人将继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恪尽职守,勤勉尽职,为公司的经营决策提供专业意见,督促公司稳健经营、规范运作,切实维护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特此报告。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肖长清2025年4月25日


  附件: ↘公告原文阅读
返回页顶

【返回前页】

股市要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