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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龙股份: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6-07

证券代码:603969证券简称:银龙股份公告编号:2025-029

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5年6月6日?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

653.00万股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于2025年6月6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5年6月6日。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1.2025年4月24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同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2025年4月25日至2025年5月4日,公司将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5年5月7日,公司披露了《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3.2025年5月15日,公司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披露了《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5年6月6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根据《管理办法》以及本激励计划相关文件的规定,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均已满足,确定授予日为2025年6月6日,满足授予条件的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

1.授予日:2025年6月6日。

2.授予数量:653.00万股。

3.授予人数:150人,包括公司(含公司控股子公司)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

4.授予价格:3.50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和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

6.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2)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自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等股份同时按本激励计划进行锁定。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时,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解除限售时间可解除限售数量占获授权益数量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自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3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自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3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自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40%

7.解除限售的业绩考核要求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计划的考核年度为2025-2027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考核年度该考核年度使用的考核指标年度净利润增长率(A)年度净利润累计值增长率(B)
目标值(Am)触发值(An)目标值(Bm)触发值(Bn)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2025净利润较2024年的增长率20%18%20%18%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2026净利润较2024年的增长率或2025-2026年两年累计净利润较2024年的增长率40%36%160%144%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2027净利润较2024年的增长率或2025-2027年三年累计净利润较2024年的增长率60%54%320%288%

考核指标

考核指标业绩完成度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X)
净利润增长率(A)或净利润累计值增长率(B)A≧Am或B≧BmX=100%
An≦A<Am或Bn≦B<BmX=90%
A<An且B<BnX=0

注:上述“净利润”、“净利润增长率”指标均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其中,考核年度中“净利润增长率”指标以剔除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根据公司层面业绩完成情况不得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2)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考核按照《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内部考核制度分年进行考核,根据个人的绩效考评评价指标确定考评结果。届时根据以下考核评级表中对应的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确定激励对象实际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

考评结果(S)S≥9090>S≥8080>S≥60S<60
评价标准优秀(A)良好(B)合格(C)不合格(D)
解除限售比例1.00.80

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额度=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因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结果导致当期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8.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姓名职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占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比例(%)占授予日总股本的比例(%)
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150人)653.00100.000.76
合计653.00100.000.76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后,不会导致公司限制性股票分布情况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二、关于本次授予权益情况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鉴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公司拟向其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

7.00万股,根据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

经过上述调整后,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数由

人调整为

人,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660.00万股调整为653.00万股。

除上述调整外,公司本次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一致。

三、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参与本次激励计划。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后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相关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将产生一定的影响。董事会已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5年

日,根据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确认激励成本。经测算,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合计影响如下表所示:

授予股票数量(万股)总费用(万元)2025年(万元)2026年(万元)2027年(万元)2028年(万元)
653.002,194.08746.60895.92429.67121.89

注:1.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会计成本除了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权益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五、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

激励对象所需资金全部自筹,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标的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激励对象缴纳个人所得税资金由激励对象个人自筹。公司将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六、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综上,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监事会同意以2025年6月6日为授予日,以3.50元/股的价格向符合条件的150名激励对象授予653.00万股限制性股票。

七、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认为:

1.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2.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以及授予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和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3.公司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和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4.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尚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等事项。

八、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认为:

截至报告出具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激励计划的调整事项、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等的确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本次授予后,尚需按照相关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特此公告。

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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