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克来机电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作为上海克来机电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2024年本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议事规则》等制度的规定,认真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努力维护公司利益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2024年度本人的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情况本人张烽,1976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上海大学法学,硕士研究生学历,律师,2012年至2015年,任上海市虹口公证处公证员,2015年至2019年,分别任职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2019年至今,任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2022年6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2022年6月至今,担任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召集人)、审计委员会委员。
(二)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本人及本人的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不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或1%以上、不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或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不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本人没有为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没有从该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因此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情况
2024年度,公司共召开了5次董事会会议,1次年度股东大会。本人本着勤勉务实和诚信负责的原则,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在公司董事会召开之前,本人主动获取做出决策所需的资料,在公司的有效支持和配合下,认真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获取充分信息,为会议决策做出必要的准备。会议中,本人对提交股东大会、董事会的议案均认真审议,与公司管理层充分沟通,以独立、客观、谨慎的态度行使表决权。本人认为,2024年度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合法有效,故对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各项议案均投了赞成票,无提出异议的事项,也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况。
具体出席情况如下:
独立董事姓名 | 参加董事会情况 | 参加股东大会情况 | |||||
本年应参加董事会次数 | 亲自出席次数 | 以通讯方式出席次数 | 委托出席次数 | 缺席次数 | 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参加会议 | 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 |
张烽 | 5 | 5 | 5 | 0 | 0 | 否 | 1 |
(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及出席情况
本人在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担任主任委员,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中担任委员。2024年度,公司共召开3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4次审计委员会会议,本人均按时参加了相关会议,切实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责任与义务,就审议事项达成意见后向董事会提出了意见和建议,为公司董事会做出科学决策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作为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本人重点履行以下职责:一方面是对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制定依据、考核标准及发放流程进行合规性审查,确保薪酬体系既体现市场竞争力,又符合公司绩效考核制度;另一方面是对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达成情况进行专项审核,通过比对财务数据、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等方式,确认解除限售条件已完全成就,并监督解锁程序的规范实施,保障公司薪酬激励机制的公平性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效果,切实维护股东权益。作为审计委员会委员,本人严格遵循《公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规要求,对公司2023年年度财务报告及其附注、内控报告的审计范围、关键审计事项、募集资金使用及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等重要事项进行认真审核,有效保障了财务报告真实性、内控体系有效性及资金使用合规性,为董事
会决策提供专业支持。本人没有缺席或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上述会议的情况,本人认为2024年度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合法有效,对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的各项提案均投出赞成票,未出现反对或弃权票的情况。
(三)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报告期内,本人作为审计委员会委员,严格履行监督职责,通过常态化沟通机制保障审计质量,持续组织内部审计与会计师事务所就定期报告编制、重大会计处理事项等进行深入讨论,跟踪督导内控缺陷整改,审查审计费用及团队构成确保独立性。针对年报审计中重大事项,要求出具专项说明文件,有效维护了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保障了公司财务信息质量。
(四)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情况报告期内,本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履行职责,对于每次需董事会审议的议案,都认真审阅相关资料,了解相关信息,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做出独立、公正的判断。在发表独立意见时,不受公司和主要股东的影响,切实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期间,本人积极参与公司召开的3次业绩说明会,解答投资者针对性问题,并以此作为桥梁加强与投资者的互动,广泛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
(五)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情况
2024年,本人积极利用参加董事会、股东大会及其他工作时间到公司进行实地考察,对公司经营状况、管理情况、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了现场调查。就公司的内控建设、高管人员薪酬管理等重大事项进行讨论,对公司的规范治理、重大决策等方面提出了一些建议,充分履行独立董事的工作职责,向公司提出建设性意见,切实有效参与了公司的日常经营运作。
(六)上市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与本人的沟通交流,在每次召开董事会及相关会议前,全面及时的提供相关资料,并汇报公司生产经营及重大事项进展情况,使本人能够及时获悉公司决策落实进度和掌握公司运行动态,公司董事会在做出重大
决策前,均充分征求本人的意见。公司为本人更好地履职提供了必要的支持和大力的协助。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关联交易情况报告期内,公司发生关联交易系公司与上海固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固柯”)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交易金额为25.58万元,公司与关联公司上海朱雀智研传动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朱雀智研”)和关联公司子公司纵贯素高分子材料(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纵贯素”)发生房屋租赁收入,金额为10.96万元,公司对与上海固柯、朱雀智研、纵贯素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公司内部制度规定,本人认为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报告期内,公司没有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的情况。
(三)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期内,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未发生变更,募集资金使用去向合法、合规,未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及损害股东利益的行为。本人认为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均依照相关规定执行,不存在违规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四)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报告期内,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根据公司邀请招标的结果,公司决定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领域拥有丰富的经验和卓越的能力,他们在专业胜任度、投资者权益保护意识、诚信记录以及独立性方面表现突出,完全符合上市公司对财务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提出的高标准严要求。立信有能力凭借其专业优势,为公司提供真实、公正、符合公认会计准则的审计服务,确保公司财务信息的可靠性及内控系统的有效运行。公司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24年度财务和内控审计机构的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的要求,能够保持年
度财务审计工作的连续性。
(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情况报告期内,财政部于2024年12月印发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以下简称“解释18号”),根据解释18号,对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产生的预计负债进行会计核算时,应该按确定的预计负债金额计入“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该解释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解释18号进行的合理变更与调整,公司自2024年1月1日起对会计政策进行变更,并对2023年度财务报表进行追溯调整,执行解释18号对本公司合并报表利润无重大影响。本次变更会计政策,符合相关法规的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聘任或解聘财务负责人情况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聘任或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的情况。
(七)提名或任免董事,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情况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提名或任免董事,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八)股权激励相关情况报告期内,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3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对前述3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35,000股进行回购注销并办理相关手续。本人对此发表了同意的表决意见。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暨解锁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可解除限售的113名激励对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58.17万股已满足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
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人对此发表了同意的表决意见。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暨解锁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可解除限售的2名激励对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1.65万股已满足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人对此发表了同意的表决意见。
(九)现金分红政策及执行情况报告期内,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和《关于公司2024年中期分红预案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为兼顾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进一步提高分红频次、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和2024年中期分红预案。相关审议、表决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和2024年中期分红已分别于2024年6月和2024年9月实施完毕,相关资金已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划付至全体股东账户,分配程序合规、资金发放及时。
(十)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进行监督,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在上海交易所网站及指定网站上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公司信息,确保投资者及时了解公司重大事项,最大程度保护投资者的利益。2024年度内,公司编制、发布定期报告4次,临时公告45次,不存在因信息披露不规范而被处理的情形,不存在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未公开信息等不规范情况,认真地履行了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十一)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公司认真执行《公司法》
《证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一步加强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推动公司各项内控制度落实。报告期内,公司的法人治理、业务运营、财务管理以及重大事项决策活动均严格按照公司内部控制的各项规定执行,执行情况良好。
(十二)其他重要事项2024年度,独立董事未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未向股东征集股东大会的投票权;未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同时,除上述提及的重点关注事项外,本人还审阅了《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以及《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并签署了各定期报告的书面确认意见。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4年度,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严格按照《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本着忠实、勤勉、独立、客观、审慎的原则,与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保持充分有效的沟通,通过现场、电话、邮件等方式获悉公司各项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持续关注公司业务经营情况、内部控制建立及执行情况、规范运作情况和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充分发挥独立董事作用,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2025年,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等有关监管规定,深入了解公司经营和运作情况,参与重大事项决策,充分发挥自身专业优势,继续加强与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层之间的沟通、协作,忠实、勤勉、独立、客观、审慎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同时,不断学习新法律、新规则,持续提升专业水平和履职能力,切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和义务,为促进公司稳健经营、持续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独立董事:张烽20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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