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翔系统集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报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运作指引》、《亚翔系统集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按照亚翔系统集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2024年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在董事会的带领下,勤勉尽责,积极开展工作,认真履行了公司赋予的相关职责。现将2024年度整体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成员构成及会议召开情况
(一)成员构成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由三名委员组成,分别是独立董事白玉芳女士、方福前先生和董事陈淑珍女士,其中白玉芳女士为主任委员,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等制度的有关要求。
(二)会议召开情况
报告期内,审计委员会共召开5次会议,具体情况如下:
1、 2024年2月22日,审计委员会召开2024年第一次会议,会上审议了:(1)《关于聘任财务负责人的议案》。与会委员认真审议上述议案,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 2024年3月11日,审计委员会召开2024年第二次会议,会上审议了:(1)《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2)《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2024年财务预算报告》;(3)《公司2023年度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报告》;(4)《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5)《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报酬的议案》。与会委员认真审议上述议案,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3、 2024年4月25日,审计委员会召开2024年第三次会议,会上审议了:《关于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与会委员就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达成一致意见,认为公司编制的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了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的经营情况,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4、 2024年7月31日,审计委员会召开2024年第四次会议,会上审议了:《关于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与会委员就2024年半年度财务报告以及在编制半年度财务报告中其他需关注的事项进行了讨论,并同意将2024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5、 2024年10月30日,审计委员会召开2024年第五次会议,会上审议了:(1)《关于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2)《关于变更2024年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审计费用的议案》。与会委员就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达成一致意见,认为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第三季度的经营情况,同时审议了其他议案,同意一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具体履职情况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情况
1、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
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担任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的审计机构。后因大华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暂停从事证券服务业务6个月,为确保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内部控制审计工作顺利开展,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聘任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以下简称“容诚”)。
容诚和公司无关联关系,在审计工作中能够保持独立性,鉴于其专业能力,
能够满足公司的审计要求。
2、 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在2024年3月11日召开的审计委员会2024年第二次会议上,提议继续聘任大华担任公司2024年度报告的审计机构,并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因大华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暂停从事证券服务业务6个月,为确保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内部控制审计工作顺利开展,在2024年10月30日召开的审计委员会2024年第五次会议上,提议聘任容诚担任公司2024年度报告的审计机构,并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3、 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我们认为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在对公司进行审计期间勤勉尽责,遵循了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
(一)指导内部审计工作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督促公司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指导公司审计部完成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工作。认真审阅了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总结及计划,督促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严格按照审计计划执行,并要求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及时沟通,为建立健全的内部审计制度及有效实施提出了指导性意见。经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未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的情况。
(二)审阅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作为审计委员会成员,在召开的审议会议上,我们详细审阅了公司提交的财务报告,并听取财务负责人的汇报,认为公司出具的财务报告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或重大遗漏,亦未发现财务报告舞弊的情形。报告期内,因财政部修改了部分会计准则,按照规定,公司按照新的会计政策实施并列报。2024年,公司发布的财务报告中不存在重大差错调整事项。
(三)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1、 评估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
公司已建立了良好的治理架构与组织结构和相关控制制度,重视建设良好的企业文化,在公司治理结构、组织架构、制度流程、企业文化、人力资源与薪酬管理、信息沟通与披露、内部审计管理等方面形成了较完整的内部控制体系。
2、 审阅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针对2024年内部控制评价情况,审计委员会审阅了公司编制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认为公司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能够为编制真实、公允的财务报表及公司各项业务活动的健康运行提供合理的保证。
3、 审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与外部审计机构沟通发现的问题与改进方法
针对2024年内部控制评价情况,容诚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容诚审字[2025]100Z1060号-2024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认为上市公司截止2024年12月31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发表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内控审计报告。
(四)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作为审计委员会委员,在年报审计机构进场前,会协调管理层、内控部及业务部门负责人与年报审计机构提前进行沟通,并指定专门人员配合审计机构开展工作。
(五)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对外担保为对全资子公司的担保,且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审核程序,不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形。
2024年,公司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三、总体评价
报告期内,审计委员会全体委员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定的《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认真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恪尽职守、尽职尽责地履行了应尽的职责。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2024年度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报告签字页)
报告人:
白玉芳
方福前
陈淑珍
2025年 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