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九月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责任领导、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含各分支机构)、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总部各职能部门、子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五)上述部门或单位指定的责任人及责任部门;
(六)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士。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管理公司重大信息及其披露。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本制度的贯彻与实施,包括拟定工作计划、组织人员调配、接受投资者关系部的重大事项报告、接受特别敏感事项直接报告、向董事会呈报重大事项并提请董事会决定是否公开披露该等重大事项。董事会秘书向
董事会负责。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具体组织和协调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相关工作,包括与部门联系人和下属公司联系人的沟通,并向董事会秘书负责。第七条 报告义务人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第一责任人,负有敦促本部门或单位信息收集、整理的义务以及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的重大信息的义务。报告义务人对所报告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可指定专门人员担任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联络人,配合证券事务部完成信息披露各项事宜。第八条 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三章所述情形或事件时,报告义务人应当在获悉有关信息时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第九条 报告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在重大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十条 公司(含各分支机构)、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相关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予以报告。主要包括:
(一)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
(二)公司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三)应当报告的交易: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12、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交易。
(四)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
(五)重大诉讼和仲裁;
(六)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七)公司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八)公司业绩预报、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九)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十)发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十一)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十二)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三)预计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四)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帐准备;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十七)生产经营情况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政策或者法律、法规发生重大变化等);
(十八)订立与生产经营相关的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十九)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二十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纪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本人及其近亲属与上市公司经营同类业务、与上市公司存在业务往来或者其他债权债务关系、以及持有本公司股份或其他证券产品等利益往来或者冲突事项等应当及时报告;
(二十二)公司、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以及对公司具有
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发生以下重大变更事项: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如有)、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4、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二十三)以上事项未曾列出,但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判定可能会对公司股票或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上述重大事项以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标准作为参照依据进行判断。
第十一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控股股东拟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达到公司股份5%以上或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化的,公司股东应在其就股份转让与受让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并持续向公司报告股份转让的进程。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主动报告,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所持公司股份被质押,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2、所持公司股份拟发生或发生变化时,变化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无偿划转等;所持公司股份每增加或减 1%、5%时;
3、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第十二条 应报告信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属于免于披露的范围,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可以免于履行本制度规定的报告义务。
第十三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应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提供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定及情况介绍等。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所述的内部重大信息后的第一时间立即以面谈或电话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在两日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直接递交或传真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必要时应将原件送达。
第十五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七条 对投资者关注且非强制性信息披露的事项,公司证券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规定的程序及时向投资者披露有关信息,或组织公司有关方面及时与投资者沟通、交流。
第五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十八条 公司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确保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并可以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信息报告联络人,负责本部门或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的联络工作。
第二十条 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由义务人签字后方可报送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
第二十一条 重大信息报告的义务人负有诚信责任,应时常敦促公司各部门、
子公司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上报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对上报的信息予以整理及妥善保管。第二十三条 报告义务人未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报告义务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不利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追究报告义务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致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失误和信息泄漏,受到监管部门和交易所的处罚的,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给予相应处罚,直至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前款规定的不适当履行报告义务包括以下情形:
(一)未报告重大信息或提供相关资料;
(二)未及时报告重大信息或提供相关资料;
(三)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资料存在重大漏报、虚假陈述或重大误解之处;
(四)其他不适当履行报告义务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一旦内幕消息泄露,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进行公告,并加以解释和澄清,同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江苏证监局。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修订与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于董事会批准,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