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期货和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期货和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的内部管理,有效防范交易风险,健全和完善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和套期保值业务的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未经公司同意,各子公司不得擅自进行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期货交易是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本制度所述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期货和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第四条 公司进行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同时应遵循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应当以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不得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投机和套利交易。第五条 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应该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司进行期货和衍生品套期保值的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实际现货交易的数量,期货和衍生品持仓量原则上应不超过现货库存及订单量;
(二)期货和衍生品持仓时间应与现货保值所需的计价期相匹配,相应的套期保值头寸持有时间原则上不得超出公司现货合同规定的时间或该合同实际执行的时间;
(三)公司应当以公司或子公司的名义设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
(四)公司应当具有与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公司应严格控制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二章 组织机构设置及职责分工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为公司开展期货和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机构。未经公司有权决策机构审议通过,任何部门、子公司和个人无权做出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决定。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可行性、必要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加强对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八条 公司设立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与套期保值业务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两级管理机构,负责按照董事会授权开展套期保值业务。
第九条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为套期保值业务的领导机构,小组成员主要包括总经理、财务总监、采购总监、供应商管理中心总监、风控管理中心总监等,在董事会的授权下行使如下主要职责:
(一)制定套期保值计划或方案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二)对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监督管理,对公司套期保值的风险进行管理控制;
(三)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审核套期保值业务,定期向董事会汇报套期保值交易情况;
(四)审定公司套期保值管理工作的各项具体规章制度,决定工作原则和方针;
(五)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六)行使董事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套期保值业务工作小组由公司期货管理部、财务核算部、资金管理部、风控部等业务部门人员组成,下设交易员、分析师、档案管理员、风控员、
资金调拨员、会计核算员等岗位。工作小组的主要职责为:
(一)制订、调整套期保值方案,并报领导小组审批;
(二)执行具体的套期保值交易;
(三)向领导小组汇报并提交书面工作报告;
(四)其他日常联系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 审批权限及信息披露第十一条 公司开展期货和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十二条 期货和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会的授权额度范围内进行,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十三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12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使用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期货和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应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五条 当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达到监管机构规定的披露标准时,公司应及时对外披露。
第四章 授权制度
第十六条 董事会在其权限范围内授权决定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工作进程,
进行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工作。第十七条 公司对套期保值业务操作实行授权管理。交易授权书应列明有权交易的人员名单、可从事交易的具体种类和交易限额、授权期限。交易授权书由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的人员签发。
第十八条 被授权人员只有在取得书面授权后方可进行授权范围内的操作。第十九条 如因各种原因造成被授权人的变动,应立即由授权人通知业务相关各方。被授权人自通知之时起,不再享有被授权的一切权利。
第五章 业务流程第二十条 套期保值业务工作小组在公司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的指导下,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和市场价格行情,制定套期保值交易方案,报公司领导小组审批。套期保值交易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对应现货的情况、购销合同、行情分析、建仓品种、标的合约、交易方向、价格区间、交易数量、套保比例、资金计划、风险分析、风控措施等。第二十一条 领导小组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套期保值计划内,审批具体的套期保值交易方案。第二十二条 交易员根据领导小组批准的方案,填写注入或追加保证金的付款通知,由风控员审核,经财务部相关主管人员审批同意后交资金调拨员执行付款。会计核算员根据银行的单据进行帐务处理。交易员根据公司的套期保值方案选择合适的时机向期货经纪公司下达交易指令。
第二十三条 每笔交易结束后,交易员应于1个交易日内及时将期货经纪公司交易系统生成的交易账单打印并传递给期货管理部负责人、风控员进行审核。第二十四条 风控员核查交易是否符合套期保值方案,若不符合,须立即报告公司领导小组。第二十五条 会计核算员收到交割单或结算单并审核无误,并经公司财务部相关主管人员签字同意后,进行帐务处理。会计核算员应每月末与交易员核对保证金余额。
第六章 风险管理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开展期货和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前须做到:
(一)充分评估、慎重选择期货经纪公司;
(二)合理设置套期保值业务组织机构,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各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安排具备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的岗位业务人员。
第二十七条 公司风控部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套期保值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套期保值业务人员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审查相关业务记录,核查业务人员的交易行为是否符合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方案,及时防范业务中的操作风险。
第二十八条 交易员应随时跟踪了解期货经纪公司的发展变化和资信情况,并将有关变化情况报告套期保值业务工作小组负责人,以便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更换期货经纪公司。
第二十九条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内部风险报告程序和风险处理程序:
(一)内部风险报告程序:
1、交易员须实时关注交易的损益情况,当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或发生异常波动时,交易员应立即报告工作小组负责人和风控员,预防可能出现的亏损风险;
2、当发生以下情况时,风控员应立即向公司领导小组报告:
(1)套期保值业务有关人员违反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
(2)期货经纪公司的资信情况不符合公司的要求;
(3)公司的具体套期保值方案不符合有关规定;
(4)交易员的交易行为不符合套期保值方案及相关规章制度;
(5)公司期货和衍生品头寸的风险状况影响到套期保值过程的正常进行;
(6)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业务出现或将出现有关的法律风险。
(二)风险处理程序:
1、工作小组负责人及时报告公司领导小组,召集有关人员参加会议,分析讨论风险情况及应采取的对策;
2、相关人员执行公司的风险处理决定。
第三十条 交易错单处理程序:
(一)当发生属期货经纪公司过错的错单时,由操作员立即通知期货经纪公司,并由期货经纪公司及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再向期货经纪公司追偿产生的损
失;
(二)当发生属于公司操作员过错的错单时,操作员应立即报告套期保值业务小组负责人,并下达相应的指令,相应的交易指令要求能消除或尽可能减少错单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第七章 应急处理预案
第三十一条 经批准后的期货和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如遇国家政策、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导致继续进行该业务风险有显著增加并可能引发重大损失时,应按权限及时主动报告,并在最短时间内平仓或锁仓。
第三十二条 若遇地震、水灾、火灾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的损失按期货行业相关法规及经济合同的相关内容处理。
第三十三条 如发生停电,计算机及企业网络故障使交易不能正常进行时及时启用备用无线网络的笔记本电脑或者手机下单。
第三十四条 由于生产设备故障导致不能按时交割,应当采取措施及时平仓或组织货源交割。
第八章 违规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规定所涉及的交易指令、资金拨付、下单、结算、风控等各有关人员,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操作的,交易风险由公司承担。
第三十六条 公司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或者超越权限进行资金拨付、下单交易、泄露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信息等行为,由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采取扣留工资奖金、向人民法院起诉等合法方式,向其追讨损失。其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信息保密与和档案管理
第三十七条 参与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及合作的金融机构相关人员必须履行信息保密义务,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套期保值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三十八条 公司建立套期保值业务档案。套期保值的交易原始资料、结算
资料等业务档案应至少保存5年,套期保值业务开户文件、授权文件等档案应至少保存10年。
第十章 附则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第四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并实施的《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同时废止。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