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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蟠科技:股东会网络投票工作制度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10-01

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网络投票工作制度

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九月

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行为,便于公司股东行使表决权,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股东会网络投票是指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系统或其认可的其他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行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包括交易系统投票平台、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http://vote.sseinfo.com)。第三条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第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按照相关规定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做好股东会网络投票的相关组织和准备工作,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格式的要求,使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编制软件编制股东会相关公告,并按规定披露。第五条 公司可以委托交易所指定的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提供股东会网络投票相关服务,并与信息公司签订服务协议,明确服务内容及相应的权利义务。

第二章 股东会网络投票的通知与准备第六条 公司应当按本制度第四条的规定编制召开股东会通知公告,载明下列网络投票相关信息:

(一)股东会的类型和届次;

(二)现场与网络投票的时间;

(三)参会股东类型;

(四)股权登记日或最后交易日;

(五)拟审议的议案;

(六)网络投票流程;

(七)其他需要载明的网络投票信息。

第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指南的编制要求及时编制相应的公告并在股东会召开两个交易日前提交,补充披露相关信息:

(一)股东会延期或取消;

(二)增加临时提案;

(三)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

(四)补充或更正网络投票申请表信息。

第八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的,应当在股东会召开通知公告中按下列议案组分别列示候选人,并提交表决:

(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监事候选人。

第九条 公司通过交易所信息披露电子化系统提交披露本制度第七条、第八条所述的公告时,应核对、确认并保证所提交的网络投票信息的准确和完整。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召开两个交易日前,向信息公司报送股权登 记日登记在册的全部股东数据。包括股东姓名或名称、股东账号、持股数量等内容。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和网络投票开始日之间应当至少间隔两个交易日。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投票起始日的前一交易日,登录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信息服务平台(网址:list.sseinfo.com),再次核对、确认网络投票信息的准确和完整。

第十二条 股票名义持有人可以委托信息公司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

vote.sseinfo.com)征集实际持有人投票意见,征集时间为股东会投票起始日前一交易日(征集日)的9:15-15:00。股票名义持有人指:

(一)持有融资融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

(二)持有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的证金公司;

(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四)持有沪股通股票的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结算公司);

(五)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股票名义持有人。

第四章 股东会网络投票的方法与程序第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并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股东会网络投票方式的,股东会应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召开。第十四条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投票的,可以通过股东账户登录其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参加网络投票。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本所交易时段。

第十五条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可以登录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并在办理股东身份认证后,参加网络投票。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第十六条 公司根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下列登记信息,确认多个股东

账户是否为同一股东持有:

(一)一码通证券账户信息;

(二)股东姓名或名称;

(三)有效证件号码。

前款规定的登记信息,以在股权登记日所载信息为准。第十七条 公司股东应当按照其股东类型进入对应的投票界面投票。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按照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总数为基准计算。第十八条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会网络投票的,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十九条 除采用累积投票制以外,参会股东需对所有提案进行投票。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议案明确发表同意、反对或弃权意见。但股票名义持有人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按照所征集的实际持有人对同一议案的不同投票意见行使表决权的除外。

第二十条 董事、监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的,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每个议案组下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选举票数。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数,可以集中投给一名候选人,也可以投给数名候选人。

股东应以每个议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

选举票视为无效投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按照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总数为基准计算。第二十一条 证券公司、证金公司因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作为股票名义持有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需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公司融资融券和转融通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行使表决权。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第二十二条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香港结算公司,作为股票名义持有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需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或互联网投票平台行使表决权。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需要事先征求实际持有人的投票意见,默认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若存在多通道投票的,将采用“时间优先”原则,选取时间最先的投票通道作为有效投票通道。

香港结算公司以本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为默认网络投票通道,若要使用互联网投票平台通道则须在投票前事先联系确认,但对每次股东会只能选择一个通道。

第二十三条 香港结算参加沪股通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的,应当征集沪股通投资者的意见,并按照所征集的沪股通投资者对每一议案的不同意见逐一进行投票。

相关议案需要单独披露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的,香港结算应当同时提供沪股通中小投资者的投票数据。

前款所称沪股通中小投资者,是指实际持有股份比例低于上市公司总股本5%的沪股通投资者。

第五章 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的统计与查询

第二十四条 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股东会网络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股份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股份通过现场、

网络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第二十五条 股东仅对股东会多项议案中某项或某几项议案进行网络投票的,视为出席本次股东会,其所持表决权数纳入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数计算,对于该股东未表决或不符合交易所网络投票实施细则要求的投票申 报的议案,按照弃权计算。第二十六条 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根据公司的委托,信息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取得网络投票数据后,向公司发送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及其相关明细。公司委托本所信息公司进行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果合并统计服务的,应当及时向信息公司发送现场投票数据。信息公司完成合并统计后向公司发送网络投票统计数据、现场投票统计数据、合并计票统计数据及其相关明细。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息公司向公司提供相关议案的全部投票记录,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及股东会相关公告披露的计票规则统计股东会表决结果:

(一)应当回避表决或者承诺放弃表决权的股东参加网络投票;

(二)股东会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

(三)优先股股东参加网络投票。

公司需要对普通股股东和优先股股东、内资股股东和外资股股东、中小投资者等出席会议及表决情况分别统计并披露的,可以委托信息公司提供相应的分类统计服务。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及其律师应当对投票数据进行合规性确认,并最终形成股东会表决结果;对投票数据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向本所和本所信息公司提出。

第二十八条 股东会结束后,上市公司应当及时统计议案的投票表决结果,并披露股东会决议公告。

如出现否决议案、非常规、突发情况或者对投资者充分关注的重大事项无法形成决议等情形的,公司应当于召开当日提交公告。公司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

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除下列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应当单独统计,并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披露: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九条 若本制度没有规定或规定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有关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生冲突,应适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有关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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