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关于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认真核实后,发表如下意见:
一、对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进行了核实,监事会认为:
获授限制性股票的82名激励对象均为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确定的激励对象中的人员,不存在《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所述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82名激励对象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时,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均已成就,同意以2023年6月26日为授予日,向82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389.69万股股票。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之签字页)
监事会成员签字:
汪建萍 丁佳妙 张贤红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