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1、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公司
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和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该名单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及解锁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锁定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6、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健全公司的激励机制,完善激励与约束相结
合的分配机制,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与水平,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综上,我们认为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同意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独立意见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为营业收入增长率或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增长率,营业收入增长率指标反映企业经营状况和市场规模,是预测公司经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指标之一;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增长率真实、公允地反映了公司正常盈利能力,是体现企业经营最终成果的指标,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本激励计划与前一期激励计划重合的考核年度,业绩指标均高于前一期,具体数值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因素,具备增长性和对公司员工的激励效果,指标设定合理、科学。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并对不同等级的考核结果设置了差异化的解除限售比例,真正达到激励优秀、鼓励价值创造的效果。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指标设定不仅有助于公司提升竞争力,也有助于增加公司对行业内人才的吸引力,为公司核心队伍的建设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同时指标的设定兼顾了激励对象、公司、股东三方的利益,对公司未来的经营发展将到起积极的促进作用。(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袁坚刚 胡旭东 曹衍龙
日期:2023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