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890证券简称:春秋电子公告编号:2025-032债券代码:113577债券简称:春秋转债债券代码:113667债券简称:春23转债
苏州春秋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15元(含税)。?相关日期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股份类别
股份类别 | 股权登记日 | 最后交易日 | 除权(息)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 |
A股 | 2025/6/18 | - | 2025/6/19 | 2025/6/19 |
?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苏州春秋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5月13日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4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公司回购专用账户持有股份9,136,891股不参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
3.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公司拟以分红派息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50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至以后年度。公司回购股票专用账户持有公司股份9,136,891股,该股份按规定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公司总股本为439,065,657股,减去回购股票专用账户中公司回购的9,136,891股,预计现金分红总金额为64,489,314.90元(含税)。
因公司目前处于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如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股本总数发生变化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金额。
(2)差异化分红的原因和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配股、质押等权利。因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持有股份9,136,891股不参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
(3)调整后的差异化分红方案
本次现金分红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公司总股本扣除已回购的股份为分配基数,即以截至2025年6月10日的公司总股本439,065,937股,扣减公司已回购股份9,136,891股,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数为429,929,046股,拟派发现金红利64,489,356.90元(含税)。
(4)除权除息计算依据
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将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息)开盘参考价格:
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
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送转比例)÷总股本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配(新)股价格×流通股份变动比例]÷(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公司本次利润分配方案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无送股和转增,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429,929,046×0.15)÷439,065,937≈0.15元/股。
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前收盘价格-0.15)÷(1+0)=前收盘价格-0.15元/股。
综上,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15)元/股。
三、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 股权登记日 | 最后交易日 | 除权(息)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 |
A股 | 2025/6/18 | - | 2025/6/19 | 2025/6/19 |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自行发放对象
薛革文、薛赛琴、陆秋萍、张振杰。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个人
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即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5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持有的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10%,即公司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135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股东,公司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135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相关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
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135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相关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沪股通投资者的股权登记日、现金红利发放日等时间安排与公司A股股东一致。
(5)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居民企业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取得的股息红利的企业所得税由其按税法规定自行申报缴纳,公司对其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5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部
联系电话:0512-57445099
特此公告。
苏州春秋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