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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电子:关于转让控股子公司股权的进展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3

证券代码:603890证券简称:春秋电子公告编号:2025-025债券代码:113577债券简称:春秋转债债券代码:113667债券简称:春23转债

苏州春秋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转让控股子公司股权的进展公告

一、交易情况概述苏州春秋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7月2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转让控股子公司股权的议案》,拟向上海摩勤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摩勤”、“交易对方”)转让控股子公司南昌春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昌春秋”、“目标公司”)65%的股权,交易金额为人民币34,750万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公司与上海摩勤于2024年7月29日签订协议,拟向其转让公司控股子公司南昌春秋65%的股权,交易金额为人民币34,750万元。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不再持有南昌春秋股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7月30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转让控股子公司股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4),供投资者查阅。

公司已与上海摩勤完成目标公司的第一期股权交割,目标公司于2024年8月22日完成工商变更,并更名为“南昌春勤精密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昌春勤”)。

二、交易进展情况

公司于2025年4月2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南昌春勤精密技术有限公司第二期股权转让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与上海摩勤签订南昌春勤第二期股权转让协议,并按照协议安排办理第二期股权交割。

协议各方已于2025年4月21日签订第二期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的主要条款如下:

1、合同主体:

上海摩勤智能技术有限公司(甲方/受让方)

苏州春秋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乙方/出让方)

南昌春勤精密技术有限公司(丙方/目标公司)

2、本次股权转让

2.1.乙方拟将其所持目标公司20%的股权(对应认缴和实缴注册资本均为人民币11,000万元)转让给甲方,甲方同意受让上述股权。经双方协商一致,本次股权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10,692万元(含税)。

2.2.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本次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手续应当完成。自本次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完成、且甲方确认交割条件(含文件签署、内外部决策、工商变更及资产收购协议和转让款的付款通知书)全部满足或被甲方书面豁免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将本次股权转让总价款一次性支付至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如逾期则甲方须向乙方按应付未付金额的万分之五/日支付违约金。

乙方应当在收到本次股权转让总价款当日,向甲方提供本次股权转让总价款的到账凭证。

2.3.本次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完成后,目标公司的股权结构应当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认缴出资(万元)实缴出资(万元)出资方式比例
1上海摩勤智能技术有限公司55,00055,000货币100%
-合计55,00055,000——100%

3、本协议各方的保证和承诺

3.1.本协议各方签署并履行本协议在内的相关交易文件项下的义务不会违反中国法律法规,亦不会违反各方之章程制度,或与各方对其有约束力的合同或者协议产生冲突。

3.2.各方应及时签署目标公司章程、提供本协议约定及工商变更登记所需的相关文件,保证在目标公司办理本次股权转让事宜之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时给予积极的协助。

3.3.甲方承诺,依据本协议的约定按时支付股权转让款,并履行本协议等交易文件项下约定的其他义务。

3.4.乙方承诺,其合法拥有目标公司的出让股权,本协议所转让之标的股权无任何权属瑕疵,亦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并承诺履行本协议等交易文件项下约定的其他义务。

3.5.丙方承诺,依据本协议约定按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且按时提供相关文件,并履行本协议等交易文件项下约定的其他义务。

4、保密

4.1.本协议各方同意,除中国法律法规强制性要求、有权政府机关要求外,对其中一方或其代表提供给其他各方的有关本协议、相关交易文件及相关各方签署的本协议项下交易的所有重要方面的信息或本协议所含信息(但不包括有证据证明是经正当授权的第三方收到、披露或公开的信息)予以保密。

5、违约与赔偿

5.1.本协议各方应严格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应负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停止履行其义务。

5.2.由于一方的过错,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守约方遭受的全部经济损失及为追偿所需支付的费用。

6、解除与终止

6.1.本协议各方协商一致,可解除本协议。

6.2.一方存在虚假陈述导致其他各方无法就合作事宜进行合理的商业判断或一方无法实际履行本协议规定的承诺事项的,其他各方有权主张解除本协议。

7、不可抗力

7.1.若本协议由于不可抗力而无法全部履行或部分履行,则受妨碍的一方应在此类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的5日内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其他各方;并应在10日内提供事件的详细情况和由有关部门签署的证明及一份解释不能或不能全部履行本协议规定义务的说明;若由于不可抗力事件,任何一方均不对其他各方因其不履约或不完全履约所遭受的损失承担责任,但声称遭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采取适当措施所减少、清除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各方应依据不可抗力事件对本协议履行的影响程度,决定是否修改或终止本协议。

7.2.本协议所称不可抗力,是指本协议各方或一方无法控制、无法预见或虽然可以预见但无法避免且在本协议签署之日后发生并使任何一方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协议的任何事件。该等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罢工、员工骚乱、爆炸、火灾、洪水、地震、飓风及/或其他自然灾害及战争、民众骚乱、故意破坏、征收、没收、疫情、政府行为、法律变化以及其他重大事件或突发事件的发生。

8、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

8.1.本协议的制定、解释及其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异议的解决,受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的约束。

8.2.在本协议执行过程中,若出现争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本协议各方应尽量本着友好协商的精神予以协商解决;若协商不能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向目标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其他规定

9.1.本协议经各方签字盖章之日之后,于各方均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完成审议程序并获得批准之日起生效。

9.2.本协议签署后,本协议各方均应遵照本协议的相关规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对本协议的全部或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对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应由本协议各方一致同意并以书面形式作出。

9.3.本协议未尽事宜,各方可另行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9.4.本协议正本一式3份,各方各执1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苏州春秋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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