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企业会计准则解释进行的相应变更,无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的通知》(财会〔2024〕24号)(以下简称“解释18号”),公司对原采用的相关会计政策进行变更。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
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
解释18号规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在对因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产生的预计负债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号——或有事项》有关规定,按确定的预计负债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预计负债”科目,并相应在利润表中的“营业成本”和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负债”“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预计负债”等项目列示。企业在首次执行时,如原计提保证类质量保证时计入“销售费用”等的,应当按照会计政策变更进行追溯调整。
根据解释18号规定,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特此公告。
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