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武进不锈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2025年8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江苏武进不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防范证券投资风险,保证证券投资资金的安全和有效增值,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武进不锈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未经公司同意,子公司不得进行证券投资。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建立有效的投资机制,对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进行决策管理,以保障对外投资的科学决策、规范化运作和投资成功。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未经公司同意,子公司不得进行证券投资。公司参股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对公司业绩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基本原则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的证券投资是指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范围内进行的包括新股配售、申购、股票及其衍生产品二级市场投资、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委托理财等投资行为。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不得扩大投资范围。
第六条公司从事证券投资,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收益,应当分析投资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及期限,不能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
第七条公司证券投资资金来源为公司闲置资金。公司应严格控制证券投资的资金规模,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等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资金直接或间接地进行证券投资。
第八条公司应当以自身名义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进行证券投资,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委托理财除外)进行证券投资。
第九条在进行证券投资交易前,相关人员应知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证券投资交易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江苏武进不锈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管理制度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应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处分,相关责任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章证券投资的审批第十条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应取得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和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超过公司股东会授权的,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在召开股东会时,除现场会议外,公司还需向投资者提供网络投票渠道进行投票。
当公司处于保荐期时,应取得保荐人对证券投资事项明确的同意意见后交由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的证券投资决议,应设定有效期。上述审批权限如有与现行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不相符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第十一条公司管理层在董事会决议的具体授权范围内负责有关证券投资事宜。在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的最高额度内,公司管理层根据资金情况来确定具体的投资量。
第十二条公司应以本公司名义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进行证券投资,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公司投资境外证券的,应按照本条规定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在进行证券投资时,公司应当规范开展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的开户、年审和销户等管理工作,及时与开户券商、银行签订三方存管协议,确保资金安全。公司开户、转户和销户必须经董事长批准。
第十四条证券投资的执行与分工:董事长负责证券投资项目的投前研究、投资计划拟定、投资产品筛选、投资决策的实施与调整、在授权范围内签署证券投资相关的协议、合同等证券投资业务主要工作。其他相关业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工作:
(一)公司证券投资由投资部门负责具体运作,拟定具体投资计划,报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后实施。
(二)财务部负责与银行、基金公司、证券公司之间的资金划转。公司从基金公司买卖的产品通过银行结算凭证、银行与公司对账单、基金公司交易确认单
确认,公司从证券公司买卖的产品通过资金交割单、交易系统的资金流水清单确认。负责证券投资的资金管理和会计核算,以及对证券投资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列报。
(三)审计部负责投资理财的风险控制工作,委派专人定期和不定期的查询投资账户,与客户和账户管理机构进行沟通、交流,监控账户资产变化;及时向总经理和董事长汇报。
(四)总经理办公会根据审计部门的跟踪报告,及时督促投资部调整投资策略,控制风险。
(五)证券事务部负责证券投资事宜的信息披露工作。
(六)所有交易凭证原件均需交至财务部存档、保管,并向审计部、投资部、证券事务部提交相关复印件。
(七)其他业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参与证券投资项目的调查分析和专题研究,提出专业判断和意见。
(八)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必须执行严格的联合控制制度,即至少要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控制,且操盘人员与资金、财务管理人员相分离,相互制约。
第四章证券投资的风险控制
第十五条公司遵循长期价值投资理念,杜绝投机行为,并应考虑接受专业证券投资机构的服务,以提高自身的证券投资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保护公司利益。
第十六条由于证券投资交易存在许多不确定因素,公司应通过以下具体措施,力求控制风险:
(一)参与和实施证券投资交易的人员须具备较强的证券投资交易理论知识及丰富的证券投资交易管理经验,必要时可以聘请外部具有丰富证券投资交易实战管理经验的人员提供咨询服务;
(二)证券投资交易相关人员在具体授权范围内,负责有关证券投资事宜,在规定额度内使用资金,视资金情况确定具体的投资额度。不得擅自利用融资融券或其他方式放大投资规模,增加投资风险;
(三)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必须执行严格的联合控制制度,即至少要由两名
以上人员共同控制,且证券投资人员与资金、财务管理人员相分离,相互制约,不得一人单独接触投资资产;
(四)采取适当的分散投资策略,控制投资规模,以及对被投资证券的定期投资分析等手段来回避、控制投资风险。
第十七条公司财务部发现持仓证券可能存在较大风险或浮动盈亏达到5%以上时,应及时报告总经理办公会,由总经理办公会决定是否需要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同时公司财务部从公司实际情况出发,如果认为公司证券投资规模过大时,亦可向总经理、董事长汇报,由总经理办公会决定是否建议董事会调整投资规模。
第十八条为减少证券投资交易存在的不确定因素,公司通过以下具体措施,力求控制风险,监督证券投资交易行为:
(一)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证券投资项目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并负责对证券投资项目保证金进行管理。
(二)公司审计部门负责对证券投资项目的审计与监督,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相关审计,充分评估投资风险,并报告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必要时报告董事会。
(三)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随时调查跟踪公司证券投资情况,以此加强对公司证券投资交易项目的前期与跟踪管理,控制风险;
(四)独立董事可以对证券投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必要时由二名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有权聘任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投资资金的专项审计。
第十九条公司在证券投资项目有实质性进展或实施过程发生重大变化时,相关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向公司总经理报告并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
第五章证券投资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公司证券投资情况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证券投资信息的对外公布,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的证券投资交易信息。
江苏武进不锈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管理制度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信息披露制度等规定,及时将证券投资信息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的程序,并按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证券投资以及相应的损益情况,披露内容的范围以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具体要求为准。
第二十三条公司证券投资交易相关参与和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须保守公司证券投资交易秘密,不得对外公布,不得利用知悉公司证券投资交易的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六章其他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不超过”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如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生抵触时,应当依照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江苏武进不锈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八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