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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力思: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6-03

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歌力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歌力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资料进行了认真审阅,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公司章程》《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且本次调整已取得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2023年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6月2日,该日期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股票期权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条件已成就。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6、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2023年股票期权事项。

深圳歌力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周小雄、柳木华、杨金纯

2023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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