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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斯特:关于注销“福20转债”募集资金专户的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6

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注销“福20转债”募集资金专户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719号)核准,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1,700万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700,000,0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4,499,056.61元(不含税)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695,500,943.39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0年12月7日全部到位,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20]577号”《验证报告》。

二、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管理,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连同保荐机构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1日分别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有限公司杭州临安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安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公司连同全资子公司福斯特(滁州)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滁州福斯特公司”)、保荐机构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1日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四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

的权利和义务。另外,公司连同全资子公司福斯特(嘉兴)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兴福斯特公司”)、保荐机构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7日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四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因公司更换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截至2022年8月15日,公司连同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分别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有限公司杭州临安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安支行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同时,公司连同全资子公司嘉兴福斯特公司、保荐机构国泰君安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经济开发区支行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四方监管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8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福斯特关于变更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6)。三方(四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募集资金专户情况如下:

开户银行银行账号备注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临安支行95080078801500002872本次注销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安支行355878808093本次注销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上海路支行185759638176已注销
中国银行嘉兴经济开发区支行403979796975本次注销

三、本次部分募集资金专户注销情况

公司于2023年11月1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将“福20转债”的募投项目“嘉兴年产2.5亿平方米光伏胶膜项目(其中2亿平方米)”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等收入)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1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福斯特: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05)。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前述募集资金专户中存放的募集资金已按照相关规定使用完毕,为规范募集资金账户管理,公司对募集资金专户进行注销。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将上述募集资金专户中的余额全部转出,并完成账户注销手续。募集资金专户注销后,公司连同嘉兴福斯特公司、国泰君安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四方监管协议》,以及公司连同国泰君安分别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有限公司杭州临安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安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随之终止。特此公告。

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五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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