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江苏洪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证券投资业务,建立完善有序的投资决策管理机制,强化风险控制,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江苏洪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是指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最大化为目的,在证券市场投资有价证券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新股配售或者申购、上市公司公开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已上市交易的股票、基金、债券等有价证券以及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含境内外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及其下属公司拟进行证券投资的,须严格根据公司的授权流程以及本制度决策权限履行审批和披露程序,未经审批不得进行证券投资。
第二章业务操作原则
第四条公司开展证券投资业务应当遵循合法、安全、简明、有效的原则,分析投资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明确授权范围、操作要点与信息披露等具体要求,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及期限。
第五条公司应当合理安排、使用资金,只能以自有资金从事证券投资,不得使用募集资金或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证券投资。
第六条公司应严格按照经审议批准的额度进行交易,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七条公司应当以自身名义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进行证券投资,不得
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第八条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证券投资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12个月内证券投资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分别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第九条构成关联交易的证券投资,应当履行关联交易审批程序。第十条董事会授权公司总经理在授权范围和额度内进行单项审批,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负责证券投资业务的实施和管理,对公司从事的该类业务进行督导。公司下属各级子公司总经理或财务负责人不具有证券投资最后审批权,所有的证券投资必须上报公司总经理审批。
第三章证券投资管理第十一条公司相关部门在进行证券投资前,应知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证券投资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第十二条证券投资业务责任部门分工如下:
(一)投融资管理部:为证券投资业务的经办部门,负责证券业务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分析、计划制定、资金筹集等;
(二)财务部:负责证券投资项目的资金汇划及会计核算,保证资金安全、及时入账;
(三)法务部:负责证券投资交易业务相关合同法律文件的审核,评估法律风险;
(四)审计监察部:负责审查和监督证券投资交易业务的实际运作情况,包括履行程序、资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制度执行情况等;
(五)证券事务部:为公司证券投资交易的信息披露部门,依法负责履行交易事项的审批程序,并实施必要的信息披露。
第四章风险控制及处理程序
第十三条公司进行证券投资交易业务,严格执行前、后台职责和人员分离原则,交易人员与财务人员、审计人员、风险控制人员不得相互兼任。
参与公司证券投资交易人员应充分理解证券投资的风险,严格执行业务操作和风险管理制度,并在必要时接受专业证券投资机构的服务,以提高自身的证券投资交易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保护公司利益。同时,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其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证券投资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十四条公司在证券投资交易项目有实质性进展或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变化时,相关责任人员应在第一时间向公司总经理报告相关情况。
第十五条证券投资交易相关人员在具体授权范围内,负责有关证券投资事宜,在规定额度内使用资金,视资金情况确定具体的投资额度。不得擅自利用融资融券或其他方式放大投资规模,增加投资风险。
第十六条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公司证券投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由全体独立董事或审计委员会提议,可聘任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专项审计。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公司存在违规操作情形的,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相关交易活动。
第五章信息披露及档案管理
第十七条公司开展证券投资业务时,应按照《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有关证券投资交易业务的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等决策文件,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管;证券投资交易业务交易记录、交易协议、授权文件等原始档案由投融资管理部负责保管。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2025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