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797 证券简称:联泰环保 公告编号:2025-002转债代码:113526 转债简称:联泰转债
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联泰转债”到期兑付暨摘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证券停复牌情况:适用
因重要公告,本公司的相关证券停复牌情况如下:
证券代码 | 证券简称 | 停复牌类型 | 停牌起始日 | 停牌期间 | 停牌终止日 | 复牌日 |
113526 | 联泰转债 | 可转债债券停牌 | 2025/1/20 |
● 可转债到期日和兑付登记日:2025年1月22日
● 兑付本息金额:106元/张(人民币、含最后一期利息、含税,下同)
● 兑付资金发放日:2025年1月23日
● 可转债摘牌日:2025年1月23日
● 可转债最后交易日:2025年1月17日
● 可转债最后转股日:2025年1月22日
● 当前可转债转股价格:5.72元/股;自2025年1月20日至2025年1月22日,“联泰转债”持有人仍可以依据约定的条件将“联泰转债”转换为公司股票。
经中国证监会[2018]1310号文批准,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于2019年1月23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向社会公开发行39,000万元人民币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为6年(即2019年7月29日至2025年1月22日止)。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19]30号文同意,公司本次发行的39,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19年2月18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联泰转债”,债券代码“113526”。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现将“联泰转债”到期兑付摘牌事项公告如下:
一、 兑付方案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按本次发行债券面值的106%(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向投资者赎回未转股的可转债。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停止交易日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联泰转债”将于2025年1月20日开始停止交易,2025年1月17日为“联泰转债”最后交易日。
在停止交易后、转股期结束前(即自2025年1月20日至2025年1月22日),“联泰转债”持有人仍可以依据约定的条件将“联泰转债”转换为公司股票。
公司股票当前收盘价与转股价格(5.72元/股)存在一定差异,请投资者注意转股可能存在的风险。
三、兑付债权登记日(可转债到期日)
“联泰转债”到期日和兑付登记日为2025年1月22日,本次兑付的对象为截止2025年1月22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联泰转债”全体持有人。
四、兑付本息金额与兑付资金发放日
“联泰转债”到期兑付本息金额为106元/张,兑付资金发放日为2025年1月23日。
五、兑付办法
“联泰转债”的本金和利息将由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托管证券商划入联泰债券持有人资金帐户。
六、可转债摘牌日
自2025年1月20日起(含本日),“联泰转债”将停止交易。自2025年1月23日起(含本日),“联泰转债”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摘牌。
七、关于投资者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依据《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相关规定,公司将按本次发行债券面值的106%(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向投资者赎回未转股的可转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公司可转债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履行纳税义务;个人收益部分的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按20%的税率代扣代缴,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派发金额为
104.80元人民币(税后)。上述所得税最终代扣代缴政策及金额,以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税务部门意见为准。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如纳税人所在地存在相关减免上述所得税的税收政策条款,纳税人可以按要求在申报期内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106.00元人民币(含税)。
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分别简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根据《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34号)规定,自2021年11月7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106.00元人民币(含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其他投资者,根据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纳
税义务。
八、其他
联系部门: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联系电话:0754-89650738传真:0754-89650738特此公告。
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