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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安新材:独立董事2024年度述职报告(李云超)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17

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4年度述职报告

作为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规定和要求,忠实勤勉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了董事会各项议案,对公司董事会审议的相关重大事项发表了公正、客观的独立意见,维护了公司的规范化运作及股东的整体利益。现将本人2024年度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 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具有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须的专业能力和工作经验,具备法律法规所要求的独立性,并在履职中保持客观、独立的专业判断,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本人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简介如下:

李云超,中国国籍,1977年9月出生,毕业于武汉大学法学专业,法学博士,2021年2月起任公司独立董事。历任广东信利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现任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广州仲裁委、杭州仲裁委、宁波仲裁委、南京仲裁委、海南国际仲裁院、珠海国际仲裁院、包头仲裁委仲裁员,中国国际私法学会理事,武汉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兼职导师、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兼任深圳市中兴康讯电子有限公司、广州中望龙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本人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均不存在关联关系,均未持有本公司股份,均未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具有完全的独立性。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 本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股东大会的情况

2024年度,公司董事会共召开了7次会议,共审议了37个议案,本人均亲自出席历次会议,并参加了3次股东大会。作为独立董事,本人在审议提交董事会的相关事项尤其是涉及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时,与公司及相关方积极沟通,充分利用自身专业知识,结合公司运营实际,审慎表决,客观、独立行使独立董事职权。本人认为公司在2024年召开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均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和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合法有效,本人审慎行使独立董事职权,对公司董事会各项议案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全部投了赞成票,未有反对和弃权的情况。

(二)参加专门委员会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下设了四个专门委员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独立董事在专门委员会中均有任职,并相应制定了各专业委员会的工作细则。报告期内,本人担任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及提名委员会委员,通过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积极履行职责。

报告期内,公司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1次。报告期内,本人参加了提名委员会会议,充分发挥自身专业特长,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行使职权,对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查,在所任职的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积极发表意见,积极履行各专门委员会职责,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供董事会决策参考,审慎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本人认为,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相关事项的决策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参与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自身实际情况,公司2024年3月修订了《独立董事工作细则》,增加了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相关工作规定。

报告期内,公司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3次,对《关于公司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于增加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于增加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等3个议案。本人均亲自参加了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查并发表了同意意见。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充分沟通。定期听取了内部审计机构审计工作汇报,针对公司内控体系建设、风险合规管理、审计监察项目等方面提出意见建议。与会计师事务所就财务报告审计工作、内部控制审计工作、会计估计变更等事项进行充分探讨和交流,维护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

(五)现场工作情况

2024年度,本人除通过参加公司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以及列席股东大会外,为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本人还通过现场考察、现场访谈、电话、邮件、网站等多种途径全面了解、持续关注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管理、项目建设、内控规范体系建设以及董事会决议执行等情况,并与公司管理层保持良好沟通,掌握公司动态,及时传导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主动提醒可能产生的经营风险并就相关风险管控措施提出合理化的意见和建议。同时结合本人法律专业优势,为董事会及经营层科学决策提供专业依据。

(六)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积极配合本人有效行使职权,高度重视与本人的沟通交流,认真听取并采纳本人合理的意见和建议,为本人履行职责提供了完备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使本人更加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充分发挥了指导和监督的作用。

三、 履职中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2024年度,本人对以下事项进行了重点关注,经核查相关资料后对各事项的相关决策、执行及披露情况的合法合规性做出了独立明确判断,具体情况如下: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本人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2024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做出了判断并按程序进行了审核。本人认为,公司2024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遵循市场化原则进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关联董事在审议关联交易相关事项时进行回避表决,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

(二)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报告期内,公司严格依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准确披露了相应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和重要事项,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了公司经营情况。上述报告均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报告期内,公司披露了《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为贯彻实施《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强化公司内部控制,提升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公司全面开展内部控制建设、执行与评价工作,推进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稳步实施。目前公司未发现存在内部控制设计或执行方面的重大缺陷。本人认为,公司对定期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等的审议及披露程序合法合规,财务数据准确详实,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

(三)聘任或者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2024年度公司聘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本人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遵照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意见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较好地履行了双方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公司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报告期内,本人认真研究与核实了公司提名的董事候选人的相关资料,在了解候选人的教育背景、职业经历和专业素养等综合情况的基础上,认

为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对董事任职资格的要求,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该等董事候选人未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处罚或交易所惩戒,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其他情形。

四、 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4年,在公司的配合支持下,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本着诚信勤勉的精神,对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负责的态度,严格按照《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秉承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忠实勤勉地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充分发挥独立董事作用,维护了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2025年,本人将继续本着认真、勤勉、谨慎的精神,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和要求,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保证公司董事会的客观、公正与独立运作,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为公司提供更多有建设性的意见,有效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特此报告。

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李云超

2025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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