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域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3年11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须有1/2以上的委员为公司独立董事。提名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当提名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提名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其余委员可协商推选一名委员代为履行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
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第七条 董事会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关于董事候选人及高级管理人员人选提名的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得对提名委员会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及高级管理人员人选予以搁置。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委员根据需要提议召开,应于会议召开前3日发出会议通知。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提名委员会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免于前述通知时间的限制。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应由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提名委员会成员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须予以回避;因提名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提名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也不委托其他委员出席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免去其委员职务。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方式召开。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三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秘办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
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第十八条除非另有规定,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第十九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