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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环境
境境股
股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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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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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域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目录
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 2
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 4
议案一:关于调整公司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6
议案二:关于修订公司部分管理制度的议案 ...... 22
议案三: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 24
议案四: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 27议案五: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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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域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为了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保证大会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一、本次会议设立股东大会会务组,具体负责会议期间的组织及相关会务工作。
二、为保证本次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切实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务请出席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统称“股东”)及相关人员准时到达会场签到确认参会资格。股东参会登记当天没有通过电话、邮件或传真方式登记的,不在签到表上登记签到的,或会议正式开始后没有统计在会议公布股权数之内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不参加表决和发言。
三、请参会人员自觉遵守会场秩序,进入会场后,请关闭手机或调至振动状态。
四、股东在会议召开期间准备发言的,请在会议开始前到大会会务组登记并填写“股东大会发言登记表”。股东临时要求发言或就相关问题提出质询的,应当先向大会会务组申请,经大会主持人许可后方可。
五、股东在大会上发言,应围绕本次大会所审议的议案,简明扼要,每位股东发言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分钟,发言时应先报告所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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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数额和姓名。主持人可安排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回答股东问题,与本次股东大会议题无关或将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或可能损害公司、股东共同利益的质询,大会主持人或其指定的有关人员有权拒绝回答。议案表决开始后,大会将不再安排股东发言。
六、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逐项进行表决。针对非累计投票议案:股东以其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在投票表决时,应在表决票中每项非累计投票议案下设的“同意”、“反对”、“弃权”三项中任选一项,并以打“√”表示,多选或不选均视为无效票,作弃权处理。针对累积投票议案:股东以其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乘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应选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监事人数之积为限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与应选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监事人数相等的投票表决权,股东在投票表决时,应在表决票中每项累计投票议案下设的“投票数”中填写投票股数,所填股数超过自身持股数量与应选举人个数乘积或不填写均视为无效票,作弃权处理。
七、为保证每位参会股东的权益,谢绝个人录音、拍照及录像,对干扰会议正常程序、寻衅滋事或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会议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八、特别提醒:为配合做好新冠疫情防控工作,公司建议各位股东优先采取网络投票方式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进入会场前须履行当地相关防疫要求,并根据当地最新的防疫政策提供相关证明,不符合防疫政策要求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将无法进入会议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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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域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现场会议时间:2022年10月25日(星期二)下午14:00网络投票时间: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现场会议地点:上海市杨浦区国权北路1688弄湾谷科技园B2幢二层会议主持人:罗卫国先生会议议程:
一、 参会人员签到、股东进行发言登记
二、 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
三、 主持人向大会报告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人数及其代表的股份数
四、 宣读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须知
五、 推举负责股东大会议案表决计票和监票的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
六、宣读股东大会审议议案
(一) 《关于调整公司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二) 《关于修订公司部分管理制度的议案》
(三)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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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五) 《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
案》
七、与会股东发言及提问
八、投票表决
九、统计现场表决结果与网络投票结果
十、宣读表决结果及股东大会决议
十一、宣读法律意见书
十二、宣布会议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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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一:
关于调整公司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一、 调整公司经营范围
为满足公司经营发展需要,根据公司发展战略,拟对公司经营范围进行调整,在经营范围中增加“一般项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电池销售;电子专用材料销售;机械电气设备销售”;同时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关于企业经营范围登记规范化工作的要求,公司拟对现有经营范围的表述统一按照《经营范围登记规范表述目录(试行)》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公司经营范围为“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设计;林木种子生产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生态恢复及生态保护服务;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服务;水污染治理;人工造林;城市绿化管理;会议及展览服务;农村民间工艺及制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资源的开发经营;树木种植经营;智能农业管理;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物业管理;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电池销售;电子专用材料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上述调整后的公司经营范围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结果为准。
二、 修订公司章程
为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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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及监管机构其他系列指引的最新规定,结合前述公司经营范围调整的情况,公司拟对《天域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修订及增加内容见字体标粗部分),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 修订后 |
【新增】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 |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城市园林绿化壹级;园林绿化工程设计;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养护;造林绿化施工;环境综合治理;河湖流域污染治理;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盐碱地治理;会议及展览服务;农村民间工艺品及制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资源的开发经营;人工造林;树木种植经营;智能农业管理;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物业管理;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观赏植物新品种及其种子技术研发;种植、销售观赏植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设计;林木种子生产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生态恢复及生态保护服务;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服务;水污染治理;人工造林;城市绿化管理;会议及展览服务;农村民间工艺及制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资源的开发经营;树木种植经营;智能农业管理;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物业管理;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电池销售;电子专用材料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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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2/3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2/3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 |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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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 | 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 |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担任的公司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或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公司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财务资助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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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十五)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二)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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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 |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三)最近12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款规定。 | |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购买或 |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财务资助、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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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此类资产购买或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此类资产购买或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租入或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
(一)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 (三)公司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与关联人订立的书面协议没有具体总交易金额的; (四)虽属于董事会有权判断并实施的关联交易,但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 | (一)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 (三)公司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与关联人订立的书面协议没有具体总交易金额的; (四)虽属于董事会有权判断并实施的关联交易,但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 (五)公司向非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 |
第五十条 ……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 第五十二条 ……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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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五十二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以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第五十四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以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第五十五条 ……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五十七条 ……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五十七条 股东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 | 第五十九条 股东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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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条 …… 股东买入股份涉及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1% 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第八十二条 ……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1% 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删除】第八十二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 |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 |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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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上进行表决。 | 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 |
……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 | ……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 |
第九十九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 第一百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
第一百〇七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应职责。 | 第一百〇八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应职责。 |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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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联席总裁、董事会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联席总裁、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和修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 |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担保事项未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的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发生的担保事项、财务资助事项未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情形的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且未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且未达到本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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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上述“交易”事项参照本章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 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上述“交易”事项参照本章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且未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且未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会议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会议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
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书应当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公布,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证券服务机 |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及实际控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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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参加股东大会会议、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性,督促公司董事会及时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知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时,或者公司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相关规定的决策时,应当提醒相关人员,并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权管理事务,保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资料,并负责披露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情况; (九)《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 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参加股东大会会议、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本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相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九)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3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 |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3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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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书职责。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3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正式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 | 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3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6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
第一百三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本章程第一百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三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本章程第一百零〇一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三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三十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忠实和勤勉义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忠实和勤勉义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四十四条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公司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 第一百四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公司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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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 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第一百九十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 | 第一百九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 |
因章程条款增加或删除导致序号同时进行相应顺延或调整,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的其他内容不变,具体全文详见公司于2022年10月1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公司章程》(2022年10月修订)。因修订的《公司章程》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上述变更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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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为准。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请各位股东审议。
天域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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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二:
关于修订公司部分管理制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不断完善公司治理体系,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和要求,全面梳理相关管理制度,并结合公司的自身实际情况对部分制度进行了修订、完善。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序号 | 制度名称 | 审批机构 | 备注 |
1 | 《天域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 股东大会 | 修订 |
2 | 《天域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 股东大会 | 修订 |
3 | 《天域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 股东大会 | 修订 |
4 | 《天域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制度》 | 股东大会 | 修订 |
5 | 《天域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制度》 | 股东大会 | 修订 |
6 | 《天域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 股东大会 | 修订 |
7 | 《天域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 股东大会 | 修订 |
8 | 《天域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 股东大会 | 修订 |
9 | 《天域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防止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 股东大会 | 修订 |
上述修订后的制度全文详见公司于2022年10月1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相关文件。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请各位股东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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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域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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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三: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
天域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将于2022年10月25日届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后,公司董事会同意提名罗卫国先生、史东伟先生、曾学周先生、陈庆辉先生、王泉先生、孟卓伟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三年,自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就任。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附后。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选举非独立董事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现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请各位股东审议。
天域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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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罗卫国,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0年03月出生,中欧国际工商学院EMBA毕业,硕士学位,工程师。1994年07月至2000年06月,任职于南海石油深圳开发服务总公司;2000年06月至2013年12月,历任重庆市天域园林艺术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董事长、总经理;2013年12月至今,任公司董事长、总裁。史东伟,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7年02月出生,本科学历,工程师。1987年07月至1998年03月,任职于湖北黄石市政园林设计院;1998年03月至2000年03月,任职于深圳市农科园林公司工作;2000年06月至2013年12月,任重庆市天域园林艺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3年12月至今,任公司副董事长、副总裁。曾学周,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3年08月出生,硕士学位。2014年12月至2018年03月,任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8年04月加入公司,2019年10月25日至今任公司联席总裁;2020年05月至今,兼任公司董事。
陈庆辉,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81年01月出生,专科学历,高级工程师。2003年07月至2005年07月,任重庆市天域园林艺术有限公司项目经理;2005年08月至2010年11月,任兰州天夏园林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总经理;2010年至2013年12月,任重庆市天域园林艺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3年12月至2019年10月,任公司董事、副总裁;2019年11月至今,任公司生态环境事业部总经理。
王泉,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83年05月出生,专科学历,工程师。2015年10月加入公司,历任公司市场总监,新疆区域总经理,云贵区域总经理;2019年10月至今,任公司农牧食品事业部副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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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卓伟,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87年03月出生,硕士学位,持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2009年08月至2019年08月,任职于上海建工一建集团有限公司;2019年10月加入公司,历任法务部经理、法律事务副总监;2021年04月至今,任公司董事会秘书、法律事务副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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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四: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
天域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将于2022年10月25日届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后,董事会同意提名包满珠先生、吴冬先生、梅婷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三年,自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就任。
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附后。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选举独立董事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现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请各位股东审议。
天域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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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包满珠,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3年03月出生,博士学位。1995年至今任华中农业大学教授。2019年10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吴冬,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0年12月出生,硕士学位。2000年至今任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管理委员会委员、高级合伙人。2019年10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现任其他主要职务有上海尤安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梅婷,女,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83年06月出生,硕士学位,中国注册会计师。2008年07月至2010年11月任职于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历任审计员、高级审计员等职务;2010年12月至2013年02月任职于怀远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中心;2013年05月至2013年07月任职于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08月至2019年06月,任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VP;2019年06月至今,任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V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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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五:
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
天域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将于2022年10月25日届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监事会同意提名汪陈林先生、黄飞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与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事刘翔女士共同组成第四届监事会。监事任期三年,自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就任。
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候选人简历附后。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选举非职工代表监事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现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请各位股东审议。
天域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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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候选人简历汪陈林,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90年05月出生,本科学历,工程师。2011年07月至2012年08月任职于上海敬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2013年03月加入公司,历任苗木采购员、苗木采购主管;2019年06月至今,任公司苗木部副总监。
黄飞,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85年11月出生,本科学历。2009年05月至2020年06月,任职于上海新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11月至2021年05月,任正大食品企业上海有限公司供应链总监;2021年06月至今,任公司农牧食品事业部总经理助理兼销售总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