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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域生态: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2年08月修订)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8-12

天域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22年08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天域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天域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以及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年报信息披露的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或出现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为重大差错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第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利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责任的认定标准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

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

的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

(八)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九)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第七条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标准是指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如下: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

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第八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如下: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包括以下情形: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同比上升。

(二)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幅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第九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会计差异的认定标准为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其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三章 更正程序及披露第十条 公司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

进行更正的信息披露,应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罚的决议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四章 责任的划分和追究第十二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除追究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的责任外,法定代表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年报编制过程中,各职能部门、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工作人员应按其职责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直接责任,各职能部门、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第十三条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批评等监管措施或者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需要更正、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公司审计部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并抄报监事会。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董事会审核,由董事

会对会计差错认定和责任追究事项作出专门的决议。第十四条 对依据本制度规定需要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理的责任人,由公司董秘办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调查、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事实情况和文件资料,按本制度规定提出相应的责任追究和处理方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并抄送监事会,由董事会对会计差错认定和责任追究事项作出专门的决议。

第十五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第十六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上述追究责任的方式根据情节轻重使用,可单独使用也可并用。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第十九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职能部门、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和相关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以下”, 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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