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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域生态: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年08月修订)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8-12

天域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年08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天域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合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建立公司与投资者特别是广大社会公众投资者的良好沟通平台,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广大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形成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和谐的良性互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天域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它合法权益。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建立形成与投资者双向沟通渠道和有效机制,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并获得认同与支持;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投资服务理念;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六)倡导投资者提升股东意识,积极参与公司开展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理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倡导投资者坚持理性投资、价值投资和长期投资的理念,形成理性成熟的投资文化。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与工作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主要包括:

(一)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五)《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1、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同时努力提高信息披露的有效性。

2、公司指定合法合规的媒体为信息披露指定报纸,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应当于第一时间在上述指定报纸和网站公布。

3、公司应当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和相关备查文件在公告的同时备置于公司住所,供投资者查阅。

(二)公司应保证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为投资者咨询、了解公司情况提供便利。公司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应当有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专人接听、传真线路畅通、电子邮件及时查收,从而能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公司应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及时进行公告。

(三)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时,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四)公司应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信息。

(五)公司可以根据计划安排,邀请或接受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新闻媒体等来公司进行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提供便利,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过程,做好信息隔离,避免使来访者接触到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为避免重大内幕信息泄露,原则上,公司不得在股票交易窗口期接待投资者。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需通过电话等方式进行预约,待公司受理同意后,电话通知来访人员具体的接待安排。董事会秘书处将做好投资者来访调研的接待记录,并及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未经允许,禁止一切录像、拍照。

(六)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

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存在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帮助投资者了解公司情况。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七)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1、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2、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3、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的;

4、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者质疑的;

5、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6、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八)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九)公司指定合法合规的媒体为信息披露指定报纸,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十)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交流内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如有)等情况。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十条 投资者基于对公司调研或采访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应知会公司。公司董秘办要认真核查投资者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发现其中存在错误或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要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要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组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

进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或学习。

第十二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审查向外界传达的信息,遵守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 管理机构和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为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管负责人。董秘办为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具体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董事会秘书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公司董秘办要及时关注媒体对公司生产经营等情况的报道,公司其他部门在知悉公司相关媒体报道时应当及时向董秘办反馈,从而预防、并在必要时能积极采取措施消除重大突发危机事件的媒体负面影响。公司监事会负责对投资者管理工作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第十四条 董秘办履行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着公司的形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人员必须具备如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信用;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及公司所处行业各方面情况。

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它部门、分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秘办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以下”, 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过”不含本数。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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