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域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相关议案之
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天域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仔细审阅了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的基础上,就公司关于投资青海聚之源部分事项变更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投资青海聚之源部分事项变更的议案》
经核查,公司本次对外投资符合公司战略发展规划需要,有利于提升公司竞争力,交易价格公允、公平、合理,遵循了自愿、公开、诚信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投资事项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该对外投资事项。
经核查,公司对青海聚之源公司的估值方法、假设条件、产能及定价测算依据,以及结合行业现状与青海聚之源经审计的2021年营收情况,并考虑到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手方的业绩对赌条款,认为本次经变更后的投资方案是经交易双方协商确定,对上市公司风险较小,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为独立董事签字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