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公告

首页 > 最新公告 > 返回前页

天域生态:天域生态关于修订《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2-14

证券代码:603717 证券简称:天域生态 公告编号:2021-095

天域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天域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2月1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和《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年修订)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进行相应的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的内容如下:

原条款修订后的条款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由重庆市天域园林艺术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在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江北区分局注册登记,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00105450401338Q的《营业执照》。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由重庆市天域园林艺术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在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00105450401338Q的《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城市园林绿化壹级;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及养护;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造林绿化施工;环境综合治理;河湖流域污染治理;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盐碱地治理;环保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观赏植物新品种及其种子技术研发;种植、销售观赏植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城市园林绿化壹级;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及养护;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造林绿化施工;环境综合治理;河湖流域污染治理;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盐碱地治理;会议及展览服务;农村民间工艺品及制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资源的开发经营;人工造林;树木种植经营;智能农业管理;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物业管理;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观赏植物新品种及其种子技术研发;种植、销售观赏植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第八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股份涉及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1% 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五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第八十五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如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在累积投票制下,独立董事应当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分别选举。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达到30%及以上时,且拟选董事、监事的人数多于1人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选举时,具体实施细则如下: 1、表决权认定原则 (1)与会股东所持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监事人数相等的投票表决权。 (2)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的乘积为有效投票表决权总数。 2、累积表决票数计算方法 (1)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乘以本次股东大会应选举董事、监事人数之积,即该股东本次表决累积表决票数。 (2)股东大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当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董事、监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数。 (3)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的累积表决票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公司监事、本次股东大会监票人、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当立即进行核对。 3、投票原则 (1)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应分别进行投票选举。 (2)股东可以将所持股份的全部投票权集中投给一名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也可以分散投给数位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或监事候选人。 (3)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最大表决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举的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表决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最大表决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举的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表决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选举监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最大表决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非职工监事人数之积,该部分表决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的监事候选人。
于拟选监事人数的,参照前述规定处理。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
第二百○三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江北区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的内容如下:

原条款修订后的条款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
第三十七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第三十七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股份涉及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1% 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如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达到30%
或者监事时,每一普通股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及以上时,且拟选董事、监事的人数多于1人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普通股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选举时,具体实施细则如下: 1、表决权认定原则 (1)与会股东所持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监事人数相等的投票表决权。 (2)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的乘积为有效投票表决权总数。 2、累积表决票数计算方法 (1)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乘以本次股东大会应选举董事、监事人数之积,即该股东本次表决累积表决票数。 (2)股东大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当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董事、监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数。 (3)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的累积表决票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公司监事、本次股东大会监票人、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当立即进行核对。 3、投票原则 (1)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应分别进行投票选举。 (2)股东可以将所持股份的全部投票权集中投给一名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也可以分散投给数位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或监事候选人。 (3)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最大表决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举的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表决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最大表决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举的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表决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选举监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最大表决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非职工监事人数之积,该部分表决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的监事候选人。 (4)股东投票时应在其选举的每名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或监事后标出其所使用的表决

除上述部分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其他条款不作修订,《公司章程》中第十三条修订内容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结果为准。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见公司于2021年12月1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和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公司章程(2021年12月修订)》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1年12月修订)》。

上述修订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天域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13日


  附件: ↘公告原文阅读
返回页顶

【返回前页】

股市要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