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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域生态:关于拟变更公司名称、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7-09

证券代码:603717 证券简称:天域生态 公告编号:2024-070

天域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变更公司名称、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公司名称拟变更为:天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公司英文名称拟变更为:TianYu Bio-Technology Co.,Ltd.

? 本次变更公司名称、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审议通过后需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与备案,最终以工商登记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天域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07月0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变更公司名称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以上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变更情况如下:

一、 拟变更公司名称、经营范围的情况

根据公司经营和业务发展需要,公司拟变更公司名称和经营范围,具体如下:

拟变更事项变更前变更后
中文名称天域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天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TianYu Eco-Environment Co .,Ltd.TianYu Bio-Technology Co.,Ltd.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设计;林木种子生产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发酵过程优化技术研发;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会议及展览服务;农村民间工艺及制品、休闲农业
件为准)。一般项目:生态恢复及生态保护服务;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服务;水污染治理;人工造林;城市绿化管理;会议及展览服务;农村民间工艺及制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资源的开发经营;树木种植经营;智能农业管理;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物业管理;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电池销售;电子专用材料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和乡村旅游资源的开发经营;人工造林;树木种植经营;智能农业管理;物业管理;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生态恢复及生态保护服务;水污染治理;城市绿化管理;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电池销售;电子专用材料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设计;林木种子生产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二、拟变更公司名称的原因说明

随着公司战略转型及不断发展,公司业务结构已发生了较大变化,生态农牧食品业务的收入占比已连续两年超过50%。2022年度,公司经审计的营业总收入为94,491.45万元,其中生态农牧食品业务营业收入为49,266.72万元,占比52.14%;2023年度,公司经审计的营业总收入为67,045.44万元,其中生态农牧食品业务营业收入为50,027.94万元,占比74.62%。鉴于生态农牧食品业务在公司主营业务中占主要地位,原公司名称“天域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已无法突出公司现在和未来的主营业务,为了更加全面的体现公司的核心业务和产业布局,准确反映公司未来战略发展方向,拟变更公司名称为“天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并调整公司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

三、拟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为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相关规定,并结合上述公司名称及经营范围变更情况,拟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进行修订(修订及增加内容见字体标粗部分),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原条款修订后的条款
第一条 为维护天域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条 为维护天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天域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章程”)。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天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章程”)。
第四条 公司注册中文名称:天域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TianYu Eco-Environment Co.,Ltd.第四条 公司注册中文名称:天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TianYu Bio-Technology Co.,Ltd.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作为城市生态建设的重要力量,力求以创新的管理机制、精细化的管理方式、良好的企业形象,积极参与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充分利用公司在技术、人员、经营等方面的优势,加大科技含量,顺应低碳节能方向,创建优质生态环境,使公司高质量、高起点的品牌形象走向全国。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坚持以高质量、高健康、高效率策略为中心,加大科技创新,辅以精细化、科学化管理,践行生态环保理念,助力乡村振兴,实现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为种植、养殖、微生物发酵等生物技术高质量发展增添强劲动力,为股东谋求投资回报。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设计;林木种子生产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生态恢复及生态保护服务;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服务;水污染治理;人工造林;城市绿化管理;会议及展览服务;农村民间工艺及制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资源的开发经营;树木种植经营;智能农业管理;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物业管理;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电池销售;电子专用材料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发酵过程优化技术研发;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会议及展览服务;农村民间工艺及制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资源的开发经营;人工造林;树木种植经营;智能农业管理;物业管理;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生态恢复及生态保护服务;水污染治理;城市绿化管理;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电池销售;电子专用材料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设计;林木种子生产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大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
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2/3以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新增】第二十二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公司发行的股份。确因特殊原因持有股份的,应当在1年内消除该情形。前述情形消除前,相关子公司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2/3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2/3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司股份。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第三十五条 股东提出查阅、复制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股东查阅、复制相关材料的,应当遵守《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适用《公司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
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全资子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全资子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财务资助事项;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财务资助事项; ……
第五十七条 ……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第五十八条 ……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九十九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第一百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 本条规定适用于公司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 本条规定适用于公司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一)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本人、本人的近亲属、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与本人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
第一百〇八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应职责。第一百〇九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应职责。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
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发生的担保事项、财务资助事项未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情形的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发生的担保事项、财务资助事项未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且未达到本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上述“交易”事项参照本章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且未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上述“交易”事项参照本章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且未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且未达到本章程第四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
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在1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出现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一条所规定情形之一; ……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在1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出现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二条所规定情形之一; ……
第一百三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本章程第一百零〇一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三十七条 本章程第一百条关于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本章程第一百零〇二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零〇三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第一百四十六条 本章程第一百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对公司资金,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时,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时,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
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公司违反《公司法》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股东大会决议将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按股东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注册资本的25%。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股东大会决议将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按股东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但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注册资本的25%。
【新增】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与其持股90%以上的公司合并,被合并的公司不需经股东会决议,但应当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或者股份。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10%的,可以不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依照前两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
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股东大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10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大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大会决议,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
八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依照前款的规定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或者成立清算组后不清算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九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第一百九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九十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第一百九十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第一百九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认为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第一百九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第一百九十六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九十八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章程条款增加导致序号同时进行相应顺延或调整,除上述部分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的其他内容不变。

四、其他事项

1、本次变更公司名称是基于公司战略规划及业务发展的需要,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影响,亦不存在利用变更名称影响公司股价、误导投资者的情形,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本次变更公司名称、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审议通过后需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与备案,最终以工商登记为准。

3、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或其他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本次变更事项完成后,公司将对相关规章制度、证照和资质等涉及公司名称的文件,一并进行相应变更或登记备案。

4、公司将在办理完公司全称变更事项后,及时将变更证券简称的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核准。

公司将根据上述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天域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07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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