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纽威股份: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黄强)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3

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黄强)

作为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2024年的工作中,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的规定,本着对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勤勉、忠实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客观、审慎、公正的事前认可或独立意见,维护了公司整体利益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本人2024年度(以下简称“报告期”)主要工作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本人经公司于2022年12月28日召开的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获选举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人的基本情况简介如下:

1、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黄强,1966年4月出生,中国国籍,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西安交通大学,工学学士。1995年9月至2002年6月历任苏州三星电子有限公司市场营销部经理、大区总监;2002年7月至2006年5月任苏州我爱我家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总经理;2006年5月至2011年7月任苏州科技城管理委员会主任助理;2007年12月至2011年7月任苏州科技城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2012年起,历任江苏瑞思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首席运营官、江苏乾融集团有限公司总裁、中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总经理;2021年1月至今,任雏菊金融服务股份公司合伙人以及苏州中天投资有限公司总裁,并于2025年1月当选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6年1月至2022年12月,任公司董事。未持有公司股份。

2、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本人通过进行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年度自查,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中关于独立性的规定,不存在任何影响独立性的情形,并已将

自查情况报告提交公司董事会。

二、年度履职概况

本人作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报告期内,按照规定和要求,本人以审慎负责、积极认真的态度履行职责,相关情况如下:

1、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1次年度股东大会、5次临时股东大会。本人均积极出席了上述股东大会,认真听取股东意见。报告期内,公司召开12次董事会会议。本人作为独立董事,均按时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未有无故缺席情况发生。会议讨论内容涵盖定期报告、利润分配、关联交易、审计机构续聘、实施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对外投资设立海外子公司等议案。本人对各次董事会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均投了赞成票。报告期内,公司召开4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本人作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均按时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未有无故缺席情况发生。会议讨论内容涵盖公司定期报告、内部控制建设、审计计划、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和信用减值准备、续聘审计机构、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等事项。本人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历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均投了赞成票。本人在历次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均认真阅读会议资料,为审议决策做好充分准备;在会议召开期间,详细听取管理层的汇报并进行了充分的沟通,积极参与议案的讨论,利用专业优势和实务经验,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并发表独立意见,认真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报告期内,不存在本人提出的意见或建议被公司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否决的情况。本人认为,公司召集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符合法定程序,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合法有效。

2、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独立董事工作细则》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及时明确落实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机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报告期内,公司召开2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人作为独立董事,均按时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未有无故缺席情况发生。

2024年4月12日,公司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4年第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和《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议案。2024年12月23日,公司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4年第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议案》。

3、关注公司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同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部工作人员保持了顺畅的沟通,及时了解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管理、业务发展情况,并提出了相关意见和建议。同时,时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及时向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反馈关于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管理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4、与内部审计部门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本人重视与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本人在2024年4月审议《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期间,与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现场沟通,听取了公司内审部门及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汇报,并与会计师事务所就定期报告及公司财务情况开展了探讨和交流,维护了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

5、在公司现场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利用现场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及其他工作时间对公司进行实地考察;除参加会议外,本人通过现场、电话、微信、视频、邮件等多种方式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部、证券部等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深入交流,充分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密切跟进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掌握公司的生产经营动态,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6、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通过参加股东大会、业绩说明会等方式,积极与投资者沟通

交流,解答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广泛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本人积极关注上证E互动等平台上的投资者提问,了解投资者的关注事项,积极履行职责,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

7、参与培训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以现场或线上的方式积极参加履职培训学习,及时掌握重要政策,加强对涉及到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等相关法规的认识和理解,以促进公司进一步规范运作。尤其在2024年12月,本人在线上参加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反舞弊履职要点及建议”专题,帮助本人准确理解证券法律法规、相关业务规则,提升反舞弊履职能力,持续满足履职学习需求,促进自身更加高效履职。

8、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与本人的沟通交流,积极主动汇报公司生产经营相关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征求本人的专业意见,在重大事项的表决上充分尊重独立董事的意见和建议。

公司的证券部专门负责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股东大会、业绩说明会等会议组织、会议资料编制等工作,充分保证了本人的知情权,为本人工作提供便利条件;并在定期报告披露期间,提醒本人履行保密义务,强化合规守法意识。

公司亦及时回复本人的问询,必要时会安排专业的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解答,并承担相关费用。

三、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和行使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一)重点关注事项

1、关联交易情况

针对公司交易预计和执行情况,本人严格按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要求,对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关联交易根据客观标准,对其必要性、合理性、公允性及是否损害中小股东利益做出判断,并根据相关程序进行了审核。基于独立判断,本人认

为这些事项严格遵守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2、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本人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审慎核查。基于独立判断,本人认为,公司的对外担保均为对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公司的对外担保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的规定,严格控制对外担保的风险,未发现损害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未发现公司存在大股东及其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针对公司2024年度为下属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情况,在认真听取了相关部门的汇报,核实了公司2024年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后,基于独立判断,本人认为,被担保公司系本公司控股子(孙)公司,目前经营状况和资信状况良好,各方面运作正常,担保风险可控。本次担保行为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担保事项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3、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认真审查了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基于独立判断,本人认为,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款专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使用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4、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本人全面了解和审核了公司各份定期报告,基于独立判断,本人认为公司严格按照股份制公司财务制度规范运作,定期报告公允地反映了公司本报告期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定期报告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对定期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

本人听取了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有效监督内部控制建设实施情况;基于独立判断,本人认为,公司建立健全了业务流程及内控制度,并能得到有效执行。公司出具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比较客观地反映了公司目前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执行的实际情况,内部控制体系总体上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不存在重大缺陷。

5、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报告期内,公司拟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服务单位,本人审查了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执业资质和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并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程序履行充分、恰当,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保证公司审计工作衔接的连续性、完整性,同意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4年度的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7、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审议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对薪酬方案进行了调查了解,并在听取董事会、监事会及管理层相关人员意见的基础上,认为公司制定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综合考虑了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业绩,行业和地区的薪酬水平;并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查通过,程序合法有效,同意公司关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事项,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8、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审议了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和公司2024年度中期利润分配预案。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以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5.20元(含税)公司2024年中期利润分配预案为:以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3.80元(含税)

公司实施了上述利润分配方案,共派发现金红利6.84亿元。本人认为公司上述利润分配预案综合考虑了股东利益与公司进一步发展的需求,符合公司的客

观情况,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并兼顾了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9、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

报告期内,本人认真审查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本人认为本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对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所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成为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条件。

报告期内,本人认真审查了公司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事项,基于独立判断,本人认为根据《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相关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114名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均符合解除限售条件;解除限售安排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为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报告期内,本人认真审查了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事项,基于独立判断,本人认为根据《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相关事项。

10、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本人时刻关注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的情况,报告期内,公司及相关主体承诺履行正常,没有发生违反承诺履行的情况。

11、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发布了105篇公告,信息披露遵循了“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原则,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人员能够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和公众股东的合法利益,信息披露内容及时、

准确、完整,未发生漏报、迟报情形,也未发生因信息披露违规而受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况。

(二)行使独立董事特别职权情况

1、报告期内,未行使以下特别职权:

⑴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核查;⑵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⑶提议召开董事会;

2、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2024年10月16日,受本人和其他独立董事委托,独立董事周玫芬女士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2024年10月31日召开的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征集期间为:2024年10月25日至10月28日。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报告期内,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规定,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切实履行职责,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勤勉尽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保持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不断提高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的意识,维护了公司的整体利益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2025年,本人将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本着谨慎、勤勉、忠实的原则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进一步加强与公司董事、监事及管理层的沟通,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决策和监督作用,切实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和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特此报告。

报告人:

2025年0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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