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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胜达: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3-03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3月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阅读了相关的会议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立场,以正常合理的谨慎态度勤勉履行职责,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2023年2月17日正式生效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有关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规定,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

2、公司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及预案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2023年2月17日正式生效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最新监管要求。调整后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及预案(修订稿)切实可行,符合公司未来发展战略的要求,有利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工作的顺利实施。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2023年2月17日正式生效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对本次发行方案进行了调整。公司编制的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进行了说明,相关项目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项目实施后将有利于提升公司盈利能力,优化业务结构,提升抗风险能力,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2023

年2月17日正式生效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对本次发行方案进行了调整。公司关于填补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切实可行,有利于提升公司业务规模和经营效益,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主体出具承诺保证履行,有效维护全体股东利益。

5、公司控股股东杭州新胜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新胜达”)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部分发行对象,公司拟与杭州新胜达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交易定价方式公允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根据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本次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陈相瑜 许文才 刘翰林

2023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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