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2、经了解相关人员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聘任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上市公司相关人员的任职资格,未发现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之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决的情况;
3、同意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决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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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翰林 陈相瑜 许文才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